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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use of 开箱检验 Clause in Contracts

开箱检验. 7.3.1 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计划,一次或分批将合同项下材料进行装车运输,保证合同材料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卖方应在材料装车或装船完成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买方有关材料发运的信息。 7.3.2 材料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后,由卖方负责卸货。由买方、卖方代表进行开箱、检查、清点、移交。买方的开箱检验权利,不因材料通过前序的出厂检验等受到任何限制。 7.3.3 开箱检验时,卖方负责填报《材料开箱检查移交记录》,由参验各方代表共同签署。如果任何一方在接到开箱检验通知后未按时到场的,视为同意开箱检查结果,事后应当补签和确认移交记录。移交记录仅是卖方申请付款的一项附件,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等参数的最终检验。 7.3.4 开箱检验中如果发现材料的诸如数量、型号、外观、尺寸、原产地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合同材料和密封包装短少损坏,或有关随箱资料不齐全时, 参与检验的各方代表须在记录上签字确认。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卖方须在 21 天之内进行更换或补齐,并重新进行开箱检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卖方自行承担。 7.3.5 材料在开箱检验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方能进行交付,由卖方将材料和随箱资料移交买方或接收单位,完成材料及技术文件移交。未通过开箱检验且在 21 天内未整改完毕或者整改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该项材料,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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