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受理单位. 联系电话: 投诉受理部门: 联系电话: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0.2 低价风险担保(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 [提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 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或拟中标人)提交低价风险担保,并 明确担保方式和扣减担保金额的情形。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标准为 最高限价的85%与中标价格差额的1-3倍(即低价风险担保差额倍 数),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担保方式可以采用现金、银 行保函、现金与银行保函组合形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只限定 其中一种方式提交低价风险担保。对采用现金缴纳低价风险担保 的,招标人应允许中标人(或拟中标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用符合 要求的银行保函进行置换。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或同时),应当将拟中标人提 交低价风险担保的书面通知送达拟中标人。书面通知中应明确提 交金额,提交截止时间,其中提交低价风险担保期限的起始时间 从中标通知书送达拟中标人开始计算。招标人应当充分考虑拟中 标人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手续办理时间等因素,从招标人中标通 知书送达拟中标人之日起到拟中标人将低价风险担保提交送达至 招标人之日止,原则上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中标人拒不提交或者在约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提交低价风险担保 的,招标人应当撤销中标通知书,并在约定的低价风险担保送达 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中标人。确实属于可 以延长提交期限的特殊情形的,经招标人同意,可适当延长低价 风险担保的提交期限。]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