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意见 样本条款

律师意见. 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认为:广州医药有限公司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上述基本情况真实、有效;广州医药有限公司系独立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经销药品的行政许可,具备签署《经销协议书》的合法资格;公司与广州医药有限公司签署的《经销协议书》是真实的,《经销协议书》已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律师意见.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律师,德恒律师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律师意见.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上海光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 Lightspeed Cloud (HK) Limited(光云 (香港)有限公司)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之法律意见书》,发表的意见为:
律师意见. 律师认为,浙江海纳自查的结果准确、完整,上述人员买卖股票是在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而是根据本人对公司价值判断及当时的市场情况作出的投资决策, 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购买股票的行为,也不会对本次交易及收购构成法律障碍。为保护浙江海纳全体股东利益。”
律师意见.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对上述合同的签署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应的 《法律意见书》,认为:高新兴与揭阳电信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律师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营业务突出,未发生过变更;发行人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律师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系依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修订的,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律师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验资、创立大会的程序及内容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律师意见. 律师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就相关事项及会计师的说明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就网新机电所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合理、公司目前情况适用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会计核算方法。
律师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重新申报的文件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53 号)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相关规定,申报文 件真实、准备、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