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意见 样本条款

律师意见. 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认为:广州医药有限公司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上述基本情况真实、有效;广州医药有限公司系独立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经销药品的行政许可,具备签署《经销协议书》的合法资格;公司与广州医药有限公司签署的《经销协议书》是真实的,《经销协议书》已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律师意见.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律师,德恒律师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律师意见.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上海光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 Lightspeed Cloud (HK) Limited(光云 (香港)有限公司)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之法律意见书》,发表的意见为:
律师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浙江海纳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业务、资产、组织机构、财务、人员上具有独立性,能够持续开展独立经营活动,不存在导致其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同时实际控制人已就保持浙江海纳的独立性方面出具了相应的承诺,上述承诺合法、有效。本次交易置入资产在现有经营模式下,具有独立性。
律师意见. 综上,律师认为,本次拟置入浙江海纳的股权及股权对应的资产权属清晰完整,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它权利限制情况以及诉讼、仲裁等重大法律纠纷的情形。
律师意见. 律师核查:大地投资和网新教育所作的承诺均为真实意思表示,其承诺合法、有效。大地投资和网新教育现时为独立存在并有效存续的市场主体,现时大地投资和网新教育不存在破产、清算和解散的情形,具备履行承诺的能力。上述承诺的履行保障了浙江海纳的利益。同时,网新集团了作出的承诺,为大地投资及网新教育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负责清偿提供了保证。
律师意见. 根据《公司法》第 217 条第(三)款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含义及《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浙大网新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符合相关规定,准确、完整。
律师意见. 经律师适当核查:在浙江海纳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中,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各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系亲属,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等,认定准确、完整,所申报的相关资料准确、完整。
律师意见. 律师认为,浙江海纳自查的结果准确、完整,上述人员买卖股票是在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而是根据本人对公司价值判断及当时的市场情况作出的投资决策, 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购买股票的行为,也不会对本次交易及收购构成法律障碍。为保护浙江海纳全体股东利益。”
律师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综合以上,浙江海纳董事会成员的变动非在过渡期进行,且当时浙江海纳处于严重的财务困境,因此不违反《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 规定,亦不会对本次收购、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构成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