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於開工、施工及完工等階段,確實督促承攬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親自到場執行營造業法第 3 條、第 35 條、第 37條、其他依法令及契約約定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之工作 样本条款

應於開工、施工及完工等階段,確實督促承攬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親自到場執行營造業法第 3 條、第 35 條、第 37條、其他依法令及契約約定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之工作. 其它工作,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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