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部設計 样本条款

細部設計. (1) 細部設計圖文資料: A 工程圖文資料。如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排水配置圖、地質柱狀圖等。 B 結構圖文資料。如結構詳圖、結構計算書等。 C 設備圖文資料。如水、電、空調、消防、電信、機械、儀控等設備詳圖、計算書、規範等。 D 安全衛生圖文資料(含分析工程潛在危險,並據以分析具體防止對策及相關因應之設施配置圖說規範與注意事項等)。 (2) 施工或材料規範之編擬。 (3) 工程或材料數量之估算及編製。 (4) 成本分析及估算(需為在預算內可執行之施工經費,其中安全衛生費用應依本目第(1)子目之 D 之成果逐項核實編列)。 (5) 施工計畫(含選定工法及具體施工步驟之說明;□及生態保育措施(甲方應另計與生態保育措施內容有關之費用))及交通維持計畫之擬訂。 (6) 分標計畫及施工進度之擬訂及整合(含在期程內可完成之施工期程及其因應對策)。 (7) 發包預算及招標文件之編擬(乙方提供之預算書圖以 份為限,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以 5份為限)。
細部設計. (1) 細部設計圖文資料:
細部設計. 設計時並應符合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等目的,並考量景觀、自然生態、兩性友善環境、生活美學。 1. 建築工程圖文資料。如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排水配置圖、地質柱狀圖、天花板、門窗詳圖、裝修表等。
細部設計. 乙方應於甲方核定基本設計內容日起 30 天內完成,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資料一式 10 份送交甲方及教育部審查,並向甲方及教育部簡報,審查日期由甲方及教育部定之。設計如不符甲方及教育部需求而有修正之需要,由甲方及教育部指定修正項目、期限及機關複審時程,廠商應即進行修正並限期完成。
細部設計 i. 非與已辦項目重複之補充測量、補充地質調查、補充鑽探及試驗及其他必要之補充調查、試驗。 ii. 細部設計圖文資料: ◼ 工程圖文資料。如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排水配置圖、地質柱狀圖等。
細部設計. 1- 2- 1 適用の範囲 …………………………………………… 106 1- 2- 2 設計計画 ……………………………………………… 106 1- 2- 3 設計波の算定 ………………………………………… 106 1- 2- 4 配筋計算 ……………………………………………… 106 1- 2- 5 数量計算 ……………………………………………… 106 1- 2- 6 図面作成 ……………………………………………… 107 1- 2- 7 付帯施設 ……………………………………………… 107 1- 2- 8 成 果 ……………………………………………… 107
細部設計. 3.2.1 乙方應根據甲方所提供之圖說及契約文件之需求進行細部設計,若不同意甲方所定之某特定項目之需求,乙方應提出設計替代方案送工程司核可。工程司在審核其提出之初步設計報告,並批准其設計需求後,乙方應提出完整的細部設計工作,並提供相關工程圖說等。乙方對上述設計及細節應負全責。 3.2.2 規定範圍之細部設計以及將所有系統性設計需求納入其設計中,係乙方之責任。乙方應依工程司提供並發布之圖說及規範之規定進行設計,且應將其連帶相關事項於設計中加以考量。設計期間遭遇任何嚴重困難應立即通知工程司,但無論如何,乙方對設計整體之完整性應負全責,必要時應主動尋求建議、資料及澄清疑點,使設計不致失敗。 3.2.3 乙方應根據土木工程設計手冊(CEDM)之規定進行細部設計,使其設計能符合所有相關設計準則。 3.2.4 乙方之設計應將本文件第 3.6 節內所列之系統性設施之需求列入考慮,包括預留開口、電管、配件、基礎、基座及載重等。倘該系統性需求在設計時仍未能定案,乙方應就日後將該系統性之需求納入其設計中預做準備。一旦這些需求確定時,乙方應立即將之併入其設計中。
細部設計. 廠商應依契約第七條提送「細部設計成果報告書及圖冊」。 細部設計書圖之內容(其詳細圖目錄與比例尺應先經機關同意)應至少包含各項設計詳圖、施工規範、工程詳細價目表(含單價分析表)、結構及各項設備容量計算書等文件。 細部設計階段之各項書圖,廠商應提送經專業技師簽證之書圖成果(含可編輯之電子檔)各 10 份予機關審查(報告書及電子檔份數、印刷規格等配合機關需求增加部分,不得據以要求額外金額、工期或其他主張)。 廠商若需分段提送細部設計成果時,應先提報各分段細部設計內容及時程計畫,報經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廠商分段提送設計審查時,應提送該階段之細部設計圖說、初核詳細價目表、初核單價分析表、數量計算書及施工規範等,報請機關、專案管理單位及監造單位審查核可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安裝。 細部設計之內容、格式、比例尺應依據機關、專案管理單位及監造單位之指示辦理,並以不小於基本設計為原則,細部設計應提送成果至少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細部設計. 廠商應於簽約後辦理補充地質調查與鑽探,並於簽約日起 60 日內提送「細部設計書圖」。細部設計書圖之內容,應至少包含各項設計詳圖、施工規範、工程詳細價目表、結構及各項設備容量計算書等文件。
細部設計. (1) 細部設計圖文資料: A 工程圖文資料。如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排水配置圖、地質柱狀圖等。 B 結構圖文資料。如結構詳圖、結構計算書等。 C 設備圖文資料。如水、電、空調、消防、電信、機械、儀控等設備詳圖、計算書、規範等。 D 安全衛生圖文資料(含分析工程潛在危險,並據以分析具體防止對策及相關因應之設施配置圖說規範與注意事項等)。 (2) 施工或材料規範之編擬。 (3) 工程或材料數量之估算及編製。 (4) 成本分析及估算(需為在預算內可執行之施工經費,其中安全衛生費用應依本目第(1)子目之 D 之成果逐項核實編列)。 (5) 施工計畫(含選定工法及具體施工步驟之說明;□及生態保育措施(甲方應另計與生態保育措施內容有關之費用 )及交通維持計畫之擬訂。 (6) 分標計畫及施工進度之擬訂及整合(含在期程內可完成之施工期程及其因應對策)。 (7) 發包預算及招標文件之編擬(乙方提供之預算書圖以 份為限,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以 5份為限)。 3. 代辦申請構造物興建許可與水、電、空調、消防或電信之工程設計圖說資料送審。 4. 協辦下列招標及決標有關事項: (1) 各項招標作業,包括參與標前會議、設計、施工說明會。 (2) 招標文件之釋疑、變更或補充。 (3) 投標廠商、分包廠商、設備製造廠商資格之審查及諮詢。 (4) 開標、審標及提供決標建議。 (5) 契約之簽訂。 (6) 招標、開標、審標或決標爭議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