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战略投资者 Clause in Contracts

战略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 (1) 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其下属企业; (3) 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 (4) 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5) 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 (6) 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7) 其他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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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战略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 (1) 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 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 (4) 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5) 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 (6) 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7) 其他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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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战略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中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 20%。 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 (1) 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 其下属企业(特别是在公路基础设施领域有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与原始权益人谋求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的企业)(2)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其下属企业)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特别是在公路基础设施领域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企业)(3) 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 (4) 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是公路相关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5) 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 (6) 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对原始权益人公司治理及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7) 其他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其他机构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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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战略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中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 20%。 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 (1) 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特别是在光伏发电基础设施领域有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与原始权益人谋求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的企业)(2)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其下属企业)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特别是在光伏发电基础设施领域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企业)(3) 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 (4) 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是光伏发电相关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5) 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 (6) 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7) 其他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原始权益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对原始权益人公司治理及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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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