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美元往來戶口存款及手續費暨其他有關事項,皆受現行或日後修訂及制定或採納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本行章則及實例所約束 样本条款

所有美元往來戶口存款及手續費暨其他有關事項,皆受現行或日後修訂及制定或採納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本行章則及實例所約束. 以上各項,得以標貼、廣告或其他方式公佈,通知存戶。香港法庭對上述章則及規條下或有關的㇐切糾紛及索賠的裁決、執行及判定,均有非專屬的轄權。 1. 東亞銀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接受客戶開立人民幣往來賬戶乃基於客戶經已審閱及同意按以下各條款及細則辦理。客戶如以超過㇐個人 名義開戶者,本條款及細則將對所有人士個別及聯同均具約束力。最低存款額由本行釐定。個人客戶若於開立人民幣往來賬戶後更改其居民身份成為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須立即通知本行。 2. 客戶授權銀行 (a) 支付客戶發出之支票、期票及其他應付之票據及代客戶承兌匯票,不論客戶之人民幣往來賬戶是否存有餘額或已透支; (b) 代客戶處理對任何賬戶所作之指示;及 (c) 接受並處理客戶所有賬戶存入銀行或由銀行付出各種款項之收據。上述各種支票、期票、匯票及其他應付之票據,各項指示或收據等均須經客戶之簽署,方為有效。若客戶賬戶存款不足或本行認為兌付該等票據違反法律或政府之指示,銀行有權拒為兌付(所有因此而引致之透支款項,應付利息及其手續費,客戶需負責償付)。 3. 客戶交來之金融票據支出或收入之款項,可經本行辦理託收,收妥後方可入賬。本地簽發之支票,本行當隨時為之存記,惟如非事前與本行有商妥者,該款項不得即日支取,須經本行收妥後,方能提取。 4. 客戶存入支票或其他票據須收妥方可作實。若遇退票,本行有權自該客戶賬內扣回票款連同其他有關之利息及費用等。 5. 客戶存入支票,如被退回時,本行自當退回客戶,如有延誤或損失等,概歸客戶負責。 6. 本行由客戶買入之支票如有被退回之情況或因任何適用法律、指引、規則、規例或在其他情況下被其他方留存,本行沒有責任退回該支票之正本予客戶。 7. 凡在外地銀行始可兌現之支票,本行有權接納或拒收。 8. 本行備有存款單,客戶存款時,須依存款單所列之格式及規條填寫。 9. 客戶簽發之支票,以本行所發給之已登記編號之支票為限。客戶須遵照並同意,接受本行支票使用章則以處理各有關支票事項。本行對客戶因未能遵守該條款及細則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概不負責。 10. 除非本行另有修訂,客戶可於本行憑本行支票向本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之任何分行兌現。在提款時,本行有權要求提款人出示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11. 本行對於客戶之支票,得書寫「可行支付」字樣,既已書寫「可行支付」字樣後,該客戶之賬,即誌去賬。 12. 客戶同意: (a) 由客戶所開出並已獲支付的支票,在以電子形式予以記錄後,可由代收銀行或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結算公司」)保留,保留期為與結算所操作有關的規則所列明的期間,而在該期間之後,代收銀行或結算公司(視屬何情況而定)可銷毀該等支票;及 (b) 本行獲授權按照 (a) 段條款與包括代收銀行及結算公司訂立合約。 13. 本行對於客戶於人民幣往來賬戶所存款項概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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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签署情况 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北京易点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易点租”)于 2016 年 10 月 30 日签署了《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信的原则,就个人小额消费信贷合作事项,经友好协商,签订合作协议。

  • 本次交易的背景 1、 车载是未来物联网最重要的应用领域之一 2、 标的公司车载无线通信模组业务在全球市场具有突出的竞争优势 3、 通过并购整合实现车载业务快速发展是合理的策略选择

  •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此解释。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

  • ○ 訂正箇所及び文書のみを記載してあります なお、訂正部分には___罫を付し、ゴシック体で表記しております。

  • 事業契約書(案) を修正しました。

  •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变更程序 13.3.1 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1) 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 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 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 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 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 4) 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5) 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3.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 10 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 11 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 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13.3.4 承包人根据 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

  • 投标登记 投标人应从广东省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上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口进行免费注册后,登录进入项目采购系统完成项目投标登记并在线获取招标文件(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其投标资格将被视为无效)。

  •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吴忠新希望牧业有限公司系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董事长刘畅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第三款规定,吴忠新希望牧业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