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事项 样本条款

托管事项. 公司财产进行托管的,应在章程中明确托管机构的名称或明确全体股东在托管事宜上对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挑选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等。
托管事项. 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托管的,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托管机构的名称或明确全体合伙人在托管事宜上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挑选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等。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托管的,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合伙型基金不进行托管,并明确保障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托管事项. 2.1 本协议托管期限内,乙方作为受托方监督博雅(广东)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具体包括: (1) 监督博雅(广东)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生产及技术标准提出合规整改建议(如有); (2) 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对博雅(广东)拟订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如需),并监督上述计划和方案的实施; (3) 从财务合规角度对博雅(广东)拟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出合理建议,并监督上述方案的实施; (4) 从优化管理角度对博雅(广东)拟订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提出可行建议(如有); (5) 其他为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托管义务需要实施的措施。 2.2 托管经营期间,博雅(广东)的产权隶属关系保持不变,博雅(广东)的资产依法归其自身所有,甲方仍合法持有博雅(广东)的股权,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博雅生物制药(广东)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
托管事项. 浦东路桥接受南发集团委托,行使对南汇建工的日常经营管理权。
托管事项. 1.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股权所对应的除收益权、处置权、要求解散公司权、清算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行使股东会表决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参与决定标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参与决定标的公司 财务预决算等)委托给乙方管理,由乙方代表甲方行使作为相关公司股东享有的除收益权、处置权、要求解散公司权、清算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2.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成为标的股权的受托管理人,代表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标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不当影响或者损害。
托管事项. 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行使甲方作为股东在新汉公司所应享有的除股权处分权、分红权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
托管事项. 合伙企业应委托一家信誉卓著的商业银行对合伙企业账户内的全部现金资产实施托管。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选择和更换托管机构。合伙企业发生任何现金支出时,均应遵守与托管机构之间的托管协议规定的程序。
托管事项. (1)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根据协议约定受托管理标的股权,行使与标的股权相关的经营管理权,即行使与标的股权相关的除所有权、最终处置权和收益权之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以下简称“托管权利”)。 (2) 在托管期限内,甲方继续承担或享有标的股权相对应的风险和损益。 (3) 在托管期限内,目标公司如拟实施担保、重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或收购交易等日常生产经营以外可能引发其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乙方应事前就其意见征求甲方的同意,否则不得发表。 (4) 在托管期限内,目标公司增资、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因其他方式形成的股份变动,甲方按该项股份比例所应获得的新增股权及权利均交由乙方托管,托管的具体事宜和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权托管各项安排一致。 (5) 在托管期间,为加强乙方对目标公司的管理和控制,甲乙双方同意对目标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相应调整,目标公司由甲方推荐的董事、监事、管 理层,改为由乙方推荐,并严格按照公司法、目标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操作。
托管事项. 1、 公司保留对标的公司股权的处分权(含转让、赠与、质押等)、收益分配权、财务状况及重大事项审批权。 2、 公司将除前述之外的对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事项和部分股东权利委托给华鑫置业管理和行使,全面管理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党群、安全、稳定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保持现有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期内经营场地不变。 3、 华鑫置业对标的公司托管中的重大事项、重要的人事任免须事前告知公司,并获公司同意。
托管事项. 1、 对项目业务的全过程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源选择、产品定位、可行性分析及投资立项、规划和设计、招投标、项目具体实施及供应商选择、项目的营销及租赁、物业管理、经营目标和计划的制定,并可将具体业务委托第三方,公司在实施该管理权限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应事前征得华鑫置业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