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报告. 8.1 甲乙双方可根据本理财产品的产品特性,在本理财产品《托管操作备忘录》中约定托管报告服务的具体事宜。
8.2 当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理财产品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乙方有权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8.3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需要披露除托管报告所包含内容以外的与乙方有关的任何信息,均应事先经过乙方的核对与确认。
托管报告. 8.1 甲乙双方可根据每只理财计划的产品特性,在每只理财计划《托管操作备忘录》中约定托管报告服务的具体事宜。
托管报告. 托管人应定期向管理人提交托管报告(格式见附件 5),说明管理人和托管人履行理财产品文件、托管协议的情况,托管报告由管理人按规定定期向理财产品投资者披露。
托管报告. 12.1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托管报告。
12.2 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理财产品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乙方应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2.3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需要披露除托管报告所包含内容以外的与乙方有关的任何信息,均应事先经过乙方的核对与确认。
托管报告. 乙方应于理财产品终止后 2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托管报告,托管报告内容见附件四。
托管报告. 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应于每个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报告日向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提供一份专项计划的《当期托管报告》,并于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每个自然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提供专项计划上一自然年度的《年度托管报告》,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如专项计划设立日至该年度应当披露的《年度托管报告》的报告期末不足 2 个月或者每年 3 月 1 日之前专项计划所有挂牌证券全部被摘牌的,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可不编制和披露该年度的《年度托管报告》。 《当期托管报告》和《年度托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专项计划资产托管情况,包括托管资产变动及状态、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履责情况等;对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的监督情况,包括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的管理指令遵守《标准条款》 《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情况以及对《资产管理报告》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复核情况等;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报告的其他事项。
托管报告. 8.1 乙方应当按照监管规定,按半年度及年度向甲方出具理财产品年度托管报告。
8.2 当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理财产品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乙方有权报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8.3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需要披露除托管报告所包含内容以外的与乙方有关的任何信息,均应事先经过乙方核对与确认。
托管报告. 合同存续期间,乙方应于每年 1 月 10 日前向甲方提供前一年托 管报告;合同终止时,乙方应于合同终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托管报告。
托管报告. 14.1 甲方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并发送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季度报告 5个工作日内、半年报告20个工作日内、年度报告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财务信息复核并向甲方提供托管报告。
14.2 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理财产品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乙方有权报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托管报告. 8.1 乙方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乙方对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甲方采用出具书面文件等方式确认。
8.2 乙方应协助向甲方提供关联方信息(具体以乙方在公开渠道公布的年报信息为准),本合同签订后如乙方关联方信息发生变更,乙方应及时将关联方名单发送至甲方关联交易联系人邮箱。
8.3 当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理财产品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乙方有权报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8.4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需要披露除托管报告所包含内容以外的与乙方有关的任何信息,均应事先经过乙方的核对与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