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样本条款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 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单位净值及季度管理报告等。 (2) 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计划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与受益人披露。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 定期报告 A 季度报告 受托人应按季编制信托事务报告书,将本季度的信托计划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计划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本季度发生的重大事件具体分析、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于本季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 定期公告 1) 资产管理报告》 计划管理人应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提供专项计划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或称《资产管理报告》),并于披露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如监管机构要 求)。专项计划设立距报告期末不足 2 个月或者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专项计划在上交所所有挂牌资产支持证券全部摘牌的,计划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基金管理人对《资产管理报告》的出具时间有其他要求的,计划管理人应予配合。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 定期公告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 定期报告 A 信托计划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就受益人人数与信托单位总份数等事项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披露。对于受托人关联人作为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的情况应当在披露中予以专项说明。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 受托人在信托成立后每满 3 个月之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报告。 (2)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信托清算报告。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 定期公告 1) 资产管理报告》 计划管理人应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每年3月31日前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提供专项计划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或称《资产管理报告》),并于披露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如监管机构要求),同时抄送对计划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如监管机构要求)。专项计划设立距报告期末不足2个月或者每年3月31日之前专项计划在深交所所有挂牌资产支持证券全部摘牌的,计划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和披露当年度的《年 度资产管理报告》。基金管理人对《资产管理报告》的出具时间有其他要求的,计划管理人应予配合。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专项计划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专项计划参与机构基本信息变化情况、资产支持证券基本信息、截至报告期末已进行收益分配的分配时间、分配的收益金额,以及未来收益分配安排等);专项计划参与机构履约情况;基础资产情况;资金收支与投资管理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情况(如有);增信措施及其执行情况;其他重大事项。具体以深交所的具体要求为准。 上述报告由计划管理人负责编制,经专项计划托管银行复核后于指定网站上公告。 2) 专项计划托管报告》 专项计划托管银行应于每个专项计划托管银行报告日向计划管理人提供一份专项计划的《当期专项计划托管报告》,并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每个公历年度3月31日前向计划管理人提供专项计划的《年度专项计划托管报告》。计划管理人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的同时应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相应期间的托管报告,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计划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专项计划设立距报告期末不足2个月或者每年3月31日之前专项计划在深交所所有挂牌资产支持证券全部摘牌的,专项计划托管银行可以不编制和披露当年度的《年度专项计划托管报告》。基金管理人对《专项计划托管报告》的出具时间有其他要求的,计划管理人应协调专项计划托管银行予以配合。 《当期专项计划托管报告》和《年度专项计划托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专项计划托管银行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专项计划资产隔离情况;监督计划管理人对专项计划资产运作情况,计划管理人的管理指令遵守《计划说明书》及《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约定的情况以及对《资产管理报告》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复核情况等;专项计划资金运用、处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专项计划账户闲置资金投资情况、专项计划账户资金运用、处分的其他情况等);根据届时所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及有权监管机构要求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报告的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27.2.1 信托计划成🖂后,受托人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情况。 27.2.2 受托人应当按季制作并披露信托管理报告,并于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 27.2.3 在各期信托单位及/或本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相关受益人披露清算报告。 27.2.4 信托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事项之一时,受托人应在获知该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作临时信息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1) 信托财产发生或者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 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3) 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 定期报告 A 季度报告 受托人应每于季度终了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季度的信托事务管理报告制作完成并向受益人披露。 B 清算报告 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终止且分配完毕后 5 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受益人披露清算报告,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2) 临时报告。 在信托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受托人应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情况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