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行李的领取与交付 样本条款

托运行李的领取与交付. 1) 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2) 青岛航空凭行李牌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不承担责任; 3) 旅客收受行李而未提出异议,即为该行李已按运输合同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 4) 旅客遗失行李牌识别联,应立即向青岛航空挂失。旅客如要求领取行李,应向青岛航空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青岛航空不承担责任; 5) 航班到达后,如旅客未立即提取行李,青岛航空从行李到达的次日8时起向旅客收取保管费,对于其中的易腐物品,青岛航空有权在行李到达24小时后予以处理; 6) 行李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日仍无人提取,青岛航空可按无法交付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旅客行李中鲜活、易腐物品,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7) 如果旅客的托运行李是因非旅客原因导致延误到达,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青岛航空免费将托运行李直接送达旅客或者与旅客协商解决方案,除非法律要求旅客须亲自到场办理海关手续。对于因上述原因发生延误的行李青岛航空不收取保管费。
托运行李的领取与交付. 8.8.1 除上述第 8.4.4 条所指定的情况外,您应在目的地或(若该次中途停留时间多于 24 小时) 中途停留地点,在可以领取托运行李时尽快领取。如果您未能在合理时间内领取托运行李, 我们可向您收取储存费。如果您的托运行李在可以领取之日起计三 (3)个月内无人领取,我 们可自行处置该行李而毋须承担任何责任。 8.8.2 只有持有行李票和行李识别挂牌者才有权提取托运行李。我们不负责确保行李票的 持有者有 权提取行李。 8.8.3 如果提取行李者未能出示行李票和以行李识别挂牌辨认行李,则只有在他/她向我们充分证 明其有权提取该行李,我们才会向该人交付此行李;以及如果我们要求,该人须缴交足够的 保证金以弥偿我们因准许该提取而可能招致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开支。 8.8.4 除适用的法律或公约所规定外,持有行李票者在收到行李时未有作出投诉,即足以证明该行 李已根据运载合约完好无损地送达。
托运行李的领取与交付. 7.7.1 只有行李识别标签的持有者才有权领取托运行李。必要时,我们将查验客票信息。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您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我们不承担责任;您在领取行李时,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应即认为该行李已经按运输合同完好交付。 7.7.2 对于不能出示行李识别标签而要求领取托运行李的人,只有提供我们认可的证明,我们方可向该人交付行李; 7.7.3 您的托运行李将尽可能与您同机运输,除非出于运行、安全或安保方面的原因而由其它航班运输。如不能同机运输,我们将优先安排该行李载后续航班的运输,并及时通知您。如果您的托运行李是因非旅客原因而延误到达,我们将根据您的要求免费将托运行李送达,或与您协商解决方案。对于因上述原因发生延误的行李,我们不收取保管费; 7.7.4 按照本条件规定,您应在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尽快领取您的托运行李。如果您的托运行李自到达之日起 90 天内无人领取,我们将处置该行李而不再通知您,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您行李中的易腐物品,我们有权在行李到达 24 小时后予以处理。 7.7.5 行李相关的损害赔偿等事宜参见本条件第十五章“损害赔偿责任”内容。
托运行李的领取与交付. 1) 旅客应在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尽快领取旅客的托运行 2) 只有行李票和行李识别标签的持有者才有权领取托运行李。 3) 不能出示行李票和行李识别标签而要求领取托运行李的人, 只有在提供青岛航空认可的证明后,青岛航空方可向该人交付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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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 初期費用 初期費用は、本サービスの利用を開始するにあたり支払う料金で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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