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款行於同一日需自指定扣款帳戶執行多筆轉帳扣款作業而甲方存款不足時,甲方同意由扣款行自行選定扣款順序. 11.甲方同意辦理乙方所申請之「全國性繳費(稅)系統」業務作業時,乙方得將本件資料交付予帳務代理銀行轉交扣款行辦理。 五 、網路〈電子〉交易服務約定事項: 1. 甲乙雙方茲為有關『多元化交易功能』包括以電子式交易型態提供之服務及使用,經雙方協議同意訂定下列條款〈簡稱:本約定〉,俾資遵守。 2. 電子交易係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制定之「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有關使用細節請參考乙方「華南永昌投信基金網」最新作業流程辦理。 3. 乙方核對甲方簽署開戶交易同意書無誤且「全國性繳費(稅)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經銀行核印無誤後,核發開戶成功通知暨啟用密碼予甲方,甲方於使用乙方電子媒體服務系統所提供之電子交易前,應依啟用程式,完成線上註記變更密碼等相關手續,並經乙方驗證確認無誤,始可使用乙方電子媒體服務系統所提供之 電子交易,且甲方有責任妥善保管及使用交易密碼。每次交易皆須鍵入密碼或認證資料並經確認無誤,乙方始予受理。 4. 甲方瞭解並同意其本人為密碼或認證資料之唯一授權使用者。對於經由乙方電子交易服務確認密碼或認證資料後所執行之一切交易及資料變更等行為,甲方應負完全之責任。乙方依照甲方指示受託處理之任何交易,若甲方因而產生任何損失,乙方不負任何責任。甲方同意於使用乙方電子交易服務系統時,如有下述情況, 應立即通知乙方,並配合辦理相關措施:〈1〉於 24 小時內,未獲乙方確認交易完成或任何處置通。〈2〉或已收到乙方確認通知(亦可經由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 內容,但非甲方所為指示或與彼此岐異。〈3〉,甲方得知授權使用交易密碼被他人盜用。〈4〉其他有關電子交易委託所生之問題。 5. 甲方應妥善保管及使用個人密碼或認證資料,並對於所有使用個人密碼或認證資料,經由電子交易方式完成之委託,應負完全責任。乙方或其主管、職員及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對於甲方或第三人因委託所受之一切損失,不負任何責任;但乙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甲方之密碼外洩為第三人所冒用者,不在此限。 6. 甲方同意開立多元化交易方式,啟用電子資訊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帳單) ,甲方當盡傳遞資訊之責,基金交易經確認後,於交易期限內,甲方得依系統指示進行取消或修改經甲方輸入密碼或認證資料並確認後始予以執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認交易之有效性。惟不論乙方收到與否,於送達當時生效;如甲方對送 達之通知與其所為之指示欲作異動,應即通知乙方;電子交易經乙方人員將資料完成處理後,甲方可經由查詢交易進度之功能表,查詢交易處理狀況,但無法再 做任何修改或取消。 7. 甲方瞭解電子交易為一不穩定之交易方式,該不穩定性所產生委託及其他資訊傳輸延遲,導致委託執行遲延,其均非乙方所能控制;如有任何連線問題,甲方應嘗試以其他(包括但不限於電話、傳真)方式與乙方聯繫並將所面臨之問題立即通知乙方。甲方同意如電子交易傳輸時,因通訊斷線、壅塞或發生天然災害等不 可抗力事由,致電子交易委託之時間遲延,或乙方因而無法接收或傳送時,乙方無須負任何責任。 8. 甲方若為已領取受益憑證之受益人,則無法透過乙方之電子交易服務申請買回。 9.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甲方任一營業日透過電子交易之申購或買回金額均各以新臺幣三千萬元為上限。超過上限,乙方得不予執行或逕以上限金額受理;買回金額上限以輸入交易前二個營業日之基金淨值為計算標準。 10.甲方保證未經授權不得修改、意圖竄改或以任何方式變動乙方網站電子交易系統之任何部份,進入或意圖入侵乙方電子交易系統未經許可部份。若因上述行為導 致乙方遭受損失,甲方須依相關法令負完全責任並同意乙方得終止其使用電子交易系統之權利。乙方應盡力維護電子交易系統傳輸訊息之安全,防止他人非法入 侵系統、竊取、竄改及毀損交易紀錄及資料。 11.乙方透過電子交易服務系統提供市場資訊、分析報告及交易資訊,係以提供甲方服務為目的。甲方任何投資決策概由其自行決定,乙方資料僅供參考,甲方完全 瞭解並同意不以乙方「多元化服務」所提供資訊請求任何賠償。乙方及其受僱人對於甲方之交易決定不負任何責任。 12.任一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同意書或本約定事項,該終止通知,對於接獲該通知前已執行之電子委託及雙方之權利義務,均不受影響。 13.本約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各基金信託契約、受益憑證事務處理準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 業公會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及中華民國之相關法令、函釋之規定辦理。甲方同意本同意書簽訂後,若前述法令及契約有修訂者,依修訂後之 規定辦理,就修訂部份本約定或本同意書視為亦已修訂仍屬有效,不須重新簽署。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