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之終止. 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契約之終止. 信託存續期間內,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並經書面通知,不得提前終止本契約:
(一) 信託事務於繼續管理上有實際之困難或無繼續管理之必要,甲、乙雙方合意提前終止本契約時。
契約之終止. 除依主管機關指示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契約即為終止:
契約之終止. 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得以填妥悠遊付帳戶終止同意書並寄至本公司辦理終止本契約。記名式儲值卡使用者得以提示儲值卡或依本契約約定辦理掛失手續後終止本契約,無記名式儲值卡使用者得以提示儲值卡方式辦理終止本契約。 本公司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或約定方式通知使用者。 如使用者有前條之事由所致服務暫停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以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終止本契約。 本契約終止後,除有爭議款項外,本公司應於合理期間返還使用者得自電子支付帳戶提領或自儲值卡取回之支付款項餘額及本公司事先收取並約定返還之款項。 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本公司不得將本服務及因本服務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移轉予第三人。
契約之終止. 持卡人得隨時以第三項所定之方式通知貴行終止契約。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或金融簽帳卡(DEBIT 卡)有效期限屆至者,貴行得以書面或其他經貴行同意之方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 持卡人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應親至貴行營業單位辦理始生終止或解除之效力。持卡人之「指定轉帳帳戶」存款契約如終止時,本契約亦同時終止。 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持卡人不得再使用金融簽帳卡(DEBIT 卡)(含有效期限尚未屆至者)。 貴行基於風險、安全、持卡人之財務、信用、消費及還款狀況等考量,於不停止持卡人使用一般金融卡功能及終止本契約之情形下,得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停止或取消持卡人使用金融簽帳卡(DEBIT 卡)簽帳功能。
契約之終止. (一) 甲、乙雙方欲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法令及「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陸點第四款辦理。
契約之終止. (一) 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1. 當事人任何一方以書面/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終止本契約者。
2. 任何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書面/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限期改善,違約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
3. 甲方非為永豐金證券之客戶時。
契約之終止. 甲方死亡者,本契約當然終止。
契約之終止. 甲方未於前條所定期間通知乙方申請續辦,或乙方申請續辦未經甲方同意者,本契約期間屆滿時,應終止辦理,並由甲方公告之。 乙方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於辦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
一、 違反本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勞動基準法、本辦法或契約,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契約之終止. 一、 本契約任何一方當事人有依或被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解散、重整、停止營業或被任何金融機構列為拒絕往來戶之情形,無論他方是否知悉或有無受通知,他方得以書面通知後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