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和重建参数 样本条款

扫描和重建参数. 7.1. 单圈轴扫最大 Z 轴覆盖范围:≥16cm。单圈轴扫采集层数:≥512。 7.2. 轴扫最快扫描速度(360°,非等效):≤0.26s。螺旋扫描最快扫描速度(360°,非等效): ≤0.26s。 7.3. 螺旋扫描最大 Z 轴准直覆盖范围:≥8cm。 7.4. 单次螺旋扫描最大连续曝光时间:≥100s。 7.5. 螺旋扫描最大螺距:≥2。 7.6. 最小螺距:≤0.1。 7.7. 具备轴扫和螺旋融合扫描功能。 7.8. 具备门控和非门控融合扫描功能。 7.9. 最薄扫描图像层厚:≤0.5mm。 7.10. 最大扫描 FOV:≥50cm。 7.11. 双能量扫描最大 FOV:≥50cm。 7.12. 重建 FOV 范围:≥50cm。 7.13. 最大扩展重建 FOV:≥60cm。 7.14. 最大图像重建矩阵(非显示矩阵):≥1024x1024。 7.15. 图像显示矩阵:≥1024x1024。 7.16. 最小 CT 值(非扩展):≤-1000HU。 7.17. 最大 CT 值(非扩展):≥8000HU。
扫描和重建参数. 7.1. 单圈轴扫最大Z 轴覆盖范围≥4cm 7.2. ▲轴扫最快物理实际旋转速度/360°(不含等效概念)≤0.25s/360° 7.3. 单次螺旋连续扫描时间≥120s 7.4. 螺旋扫描最大螺距≥2 7.5. ▲螺旋最快物理实际旋转速度/360°(不含等效概念)≤0.25s/360° 7.6. 最薄扫描图像层厚≤0.5mm 7.7. 最大扫描FOV≥50cm 7.8. 重建FOV 范围≥50cm 7.9. 最大扩展重建FOV≥60cm 7.10. 高清图像重建矩阵≥1024x1024 7.11. 图像显示矩阵≥1024x1024 7.12. 最小CT 值(非扩展)≤-1000HU 7.13. 最大CT 值(非扩展)≥8000HU 7.14. 图像重建速度≥60 幅/秒 7.15. 具备宽体散射伪影校正算法 7.16. 具备单能扫描去金属伪影算法 7.17. ▲探测器Z 轴每排最薄宽度≤0.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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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約代金の支払 乙は、前条第2項又は第7項の完了検査に合格したときは、契約代金の支払を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

  • 政策适用性说明 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要求,在本次的技术方案中,采用符合政策的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主要产品与核心技术介绍说明如下: 序 号 主要产品/技术名称(规格型号 、注册商标) 制造商(开 发商) 制造商企 业类型 节能 产品 环保标志 产品 认证证书 编号 该产品报价在总报价中 占比(%)

  • 網頁之確認 客戶使用網路銀行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如有疑問,請電客服電話(00-0000-0000)詢問。貴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客戶網路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

  • 内容及分包情况(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包号 货物、服务和工程名称 数量 采购需求 预算金额(元)

  •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个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 附表 2 符合性检查表 序号 审核内容 投标单位名 称

  • 信用记录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 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 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 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 xx.xxx.xx) 及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 查询结果为准, 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 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7 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应)。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 投标( 报价) 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 地 点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竞争性谈判文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将予以拒收。

  •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 严重过失行为的; (2) 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 涉嫌犯罪的; (4) 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 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