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標 文 件 補 篇. 3 3 .1 政 府 代 表 如 須 就 投 標 文 件 作 出 任 何 修 訂 、 要 求 澄 清 或 調 整 , 會 向 每 位 據 知已 領 取 投 標 文 件 的 人 士 發 出 附 有 編 號 的 補 篇 , 載 明 有 關 修 訂 的 所 有 詳 情 。投 標 者 須 認 收 這 些 補 篇 。 這 些 補 篇 得 成 為 投 標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 而 且 較 先 前發 出 的 文 件 優 先 。 3 3 .2 從 康 文 署 領 取 的 投 標 文 件 或 會 有 更 新 。 儘 管 有 第 3 3 .1 條 的 規 定 , 投 標 者 有 責 任 在 截 標 日 期 前 查 核 投 標 文 件 是 否 有 任 何 更 新 或 補 篇 。 這 些 補 篇 得 成 為 投標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 而 且 較 先 前 發 出 的 文 件 優 先 。 投 標 者 如 欲 在 投 標 文 件 有更 新 或 補 篇 時 接 到 通 知 , 應 向 政 府 代 表 提 供 電 郵 地 址 以 便 聯 絡 。
Appears in 2 contracts
投 標 文 件 補 篇. 3 3 .1 33.1 政 府 代 表 如 須 就 投 標 文 件 作 出 任 何 修 訂 、 要 求 澄 清 或 調 整 , 會 向 每 位 據 知已 領 取 投 標 文 件 的 人 士 發 出 附 有 編 號 的 補 篇 , 載 明 有 關 修 訂 的 所 有 詳 情 。投 標 者 須 認 收 這 些 補 篇 。 這 些 補 篇 得 成 為 投 標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 而 且 較 先 前發 出 的 文 件 優 先 。
3 3 .2 33.2 從 康 文 署 領 取 的 投 標 文 件 或 會 有 更 新 。 儘 管 有 第 3 3 .1 條 的 規 定 , 投 標 者 有 責 任 在 截 標 日 期 前 查 核 投 標 文 件 是 否 有 任 何 更 新 或 補 篇 。 這 些 補 篇 得 成 為 投標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 而 且 較 先 前 發 出 的 文 件 優 先 。 投 標 者 如 欲 在 投 標 文 件 有更 新 或 補 篇 時 接 到 通 知 , 應 向 政 府 代 表 提 供 電 郵 地 址 以 便 聯 絡 。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投標表格
投 標 文 件 補 篇. 3 3 .1 33.1 政 府 代 表 如 須 须 就 投 標 标 文 件 作 出 任 何 修 訂 订 、 要 求 澄 清 或 調 调 整 , 會 会 向 每 位 據 据 知已 領 领 取 投 標 标 文 件 的 人 士 發 发 出 附 有 編 號 编 号 的 補 补 篇 , 載 载 明 有 關 关 修 訂 订 的 所 有 詳 详 情 。投 標 标 者 須 認 须 认 收 這 这 些 補 补 篇 。 這 这 些 補 补 篇 得 成 為 为 投 標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 而 且 較 较 先 前發 前发 出 的 文 件 優 优 先 。
3 3 .2 從 33.2 从 康 文 署 領 领 取 的 投 標 标 文 件 或 會 会 有 更 新 。 儘 尽 管 有 第 3 3 .1 條 . 1 条 的 規 规 定 , 投 標 标 者 有 責 任 责任 在 截 標 标 日 期 前 查 核 投 標 标 文 件 是 否 有 任 何 更 新 或 補 补 篇 。 這 这 些 補 补 篇 得 成 為 投標 为 投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 而 且 較 较 先 前 發 发 出 的 文 件 優 优 先 。 投 標 标 者 如 欲 在 投 標 标 文 件 有更 新 或 補 补 篇 時 时 接 到 通 知 , 應 应 向 政 府 代 表 提 供 電 郵 电 邮 地 址 以 便 聯 絡 联 络 。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投标表格
投 標 文 件 補 篇. 3 3 .1 33.1 政 府 代 表 如 須 就 投 標 文 件 作 出 任 何 修 訂 、 要 求 澄 清 或 調 整 , 會 向 每 位 據 知已 領 取 投 標 文 件 的 人 士 發 出 附 有 編 號 的 補 篇 , 載 明 有 關 修 訂 的 所 有 詳 情 。投 標 者 須 認 收 這 些 補 篇 。 這 些 補 篇 得 成 為 投 標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 而 且 較 先 前發 出 的 文 件 優 先 。
3 3 .2 33.2 從 康 文 署 領 取 的 投 標 文 件 或 會 有 更 新 。 儘 管 有 第 3 3 .1 . 1 條 的 規 定 , 投 標 者 有 責 任 責任 在 截 標 日 期 前 查 核 投 標 文 件 是 否 有 任 何 更 新 或 補 篇 。 這 些 補 篇 得 成 為 投標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 而 且 較 先 前 發 出 的 文 件 優 先 。 投 標 者 如 欲 在 投 標 文 件 有更 新 或 補 篇 時 接 到 通 知 , 應 向 政 府 代 表 提 供 電 郵 地 址 以 便 聯 絡 。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投標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