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許 證 月 費 样本条款

特 許 證 月 費. 6.1 承 辦 商 須 向 政 府 繳 付 其 在 附 表 3 所 填 報 的 特 許 證 月 費 ( 即 統 稱 的 「 特 許 證 費用 」 或 「 特 許 證 月 費 」 ) , 以 換 取 在 特 許 範 圍 經 營 停 車 場 的 權 利 。 投 標 者 可就 各 停 車 場 提 交 不 同 的 基 本 特 許 證 月 費 報 價 。 6.2 投 標 者 填 報 的 特 許 證 費 用 , 必 須 在 整 段 適 用 特 許 證 有 效 期 內 維 持 有 效 和 具約 束 力 。 變 動 價 格 的 要 求 一 概 不 獲 考 慮 。 投 標 者 倘 提 出 任 何 變 動 價 格 機制 , 或 會 被 取 消 投 標 資 格 , 其 標 書 將 不 獲 進 一 步 考 慮 。 6.3 特 許 證 費 用 並 不 包 括 特 許 範 圍 及 業 務 應 繳 付 的 差 餉 、 地 租 和 稅 項 。 此 等 費用 得 由 承 辦 商 承 擔 。 在 特 許 範 圍 經 營 業 務 所 需 的 資 產 及 所 招 致 的 法 律 責任 , 一 概 由 承 辦 商 承 擔 , 承 辦 商 無 權 就 此 向 政 府 或 政 府 代 表 追 索 。 6.4 投 標 者 在 遞 交 標 書 前 應 確 保 所 提 出 的 特 許 證 費 用 準 確 無 誤 。 在 不 損 害 政 府代 表 向 投 標 者 尋 求 澄 清 或 與 之 商 議 的 權 力 的 原 則 下 , 政 府 代 表 不 一 定 要 接納 因 任 何 一 方 出 錯 或 任 何 其 他 理 由 而 提 出 的 變 動 價 格 要 求 。 6.5 政 府 在 截 標 日 期 後 進 行 審 查 時 , 如 發 現 投 標 者 在 標 書 內 數 字 非 蓄 意 出 錯 ,政 府 可 但 不 一 定 要 向 投 標 者 尋 求 澄 清 或 要 求 投 標 者 以 書 面 形 式 確 認 是 否 準備 接 受 政 府 認 為 正 確 的 數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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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損害賠償 甲は、第4条又は前条第2項の規定により本契約を解除した場合は、これにより乙に生じた損害について、何ら賠償ないし補償することは要しない。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合同条款及格式 以下为成交后签订本项目合同的通用条款,成交供应商不得提出实质性的修改,关于专用条款将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

  •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 契約文字 1.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2.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3.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 (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 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精选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 等。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 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交易部执 行。 (6) 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 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如使用開源軟體,應依該開源軟體之授權範圍,授權機關利用,並以執行檔及原始碼共同提供之方式交付予機關使用,廠商並應交付開源軟體清單(包括但不限於 開源專案名稱、出處資訊、原始著作權利聲明、免責聲明、開源授權條款標示與全文)。

  •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 伤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下简称 《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 分期付款 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 ,其中涉及预付款的: (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