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纪律 样本条款

投标人纪律. 28.1 投标人投标文件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28.2 投标人对于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其中的所有技术资料应承担保密责任,不得用于本次招标以外的任何目的。 28.3 投标人不得串通围标,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 28.4 投标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人,扰乱招标市场,破坏公平竞争。 28.5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听和搜集评标机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或授标工作。 28.6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不得有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 28.7 投标人在评标工作过程中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任何影响的行为,都将会导致取消对其投标文件的评审。
投标人纪律. 投标人投标文件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投标人对于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其中的所有技术资料应承担保密责任,不得用于本次招标以外的任何目的。 投标人不得串通围标,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 投标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人,扰乱招标市场,破坏公平竞争。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听和搜集评标机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或授标工作。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不得有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 投标人在评标工作过程中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任何影响的行为,都将会导致取消对其投标文件的评审。
投标人纪律. 投标人投标文件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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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纪律与保密事项 8.1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8.2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前,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不得私下接触评标委员会成员。 8.3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前,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评标委员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8.4 获得本招标文件者,须履行本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项目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不得将招标文件用作本次投标以外的任何用途。 8.5 由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均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开标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投标人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8.6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小组披露。 8.7 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 纪律和监督 8.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 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商务部门备案、外汇登记和发改委备案,尚需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述批准或核准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ノウハウの指定に当たっては、秘匿すべき期間を明示するものとする 前項の秘匿すべき期間は、甲乙協議の上、決定するものとし、原則として、本共同研究完了の翌日から起算して3年間とする。ただし、指定後において必要があるときは、甲乙協議の上、秘匿すべき期間を延長し、又は短縮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研究経費の負担)

  •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投标人 3、 合格投标人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管理要求 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管理体制 本業務の実施に当たり、PMDA の意図しない変更が行われないことを保証する管理が、一貫した品質保証体制の下でなされていること。また、当該品質保証体制が書類等で確認できること。

  • 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或甲方得於情事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變更契約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