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政策. 除發行章程「投資政策」一節內所指的投資政策設施一般適用於各子基金外,子基金可投資如下: 子基金主要部分資產將投資於具規模的大型公司,其餘資 產將投資於小型公司。 子基金可在央行施加的限額及子基金的投資指引規限下,投資於以下種類的投資: 股本及股本相關證券,包括但不限於普通股、優先股,以及可轉換或交換為該等股本證券的證券,或附帶認股權證可購買該等股本證券的證券; 股本指數及股本相關工具,包括但不限於參與收據 / 參與證書及股份指數票據; ADR / IDR / GDR; 投資最多達其資產淨值10%於受規管的集合投資計劃, 包括相關的REIT,惟此等計劃的投資目標及政策須與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相符,並且該等計劃須符合指引附註2/03所載的準則; 持有現金及/或輔助性流動資產,並可投資於由國際性評級機構評核為投資級別的貨幣市場工具; 於信貸機構持有存款; 可訂立遠期外匯合約(包括不交收遠期)以作投資或對沖用途、改變相關資產的貨幣風險,並可透過使用FDI對沖貨幣匯兌風險,見發行章程「投資知識」一節內「貨幣風險及貨幣兌換」。 有關子基金可能投資(根據其於上文概述的投資政策)的證券及工具(包括FDI)的更多資料,請參閱發行章程
投資政策. 11.1. 萬通保險環球穩定基金 YF Life Global Stable Fund 此基金的投資政策是達致長線資本增值,主要投資於環球固定收入證券,其次投資於環球股票。有關此基金的投資工具可參閱其管理規章。
11.2. 萬通保險保守基金 YF Life Capital Conservative Fund 此基金的投資政策是透過投資於港元銀行存款及其他優質港元定息與其他貨幣票據,為既要取得一定水平收入又要高度保本之投資者,提供一種簡便及容易變現之投資工具。有關此基金的投資工具可參閱其管理規章。
11.3. 萬通保險環球增長基金 YF Life Global Growth Fund 此基金的投資政策是透過投資於由全球股票及定息證券組成的多元化投資組合,以取得高水平之長期整體回報。有關此基金的投資工具可參閱其管理規章。
11.4. 萬通保險環球均衡基金 YF Life Global Balanced Fund 此基金的投資政策是透過投資於由全球股票及定息證券組成的多元化投資組合,取得穩定之長期整體回報。有關此基金的投資工具可參閱其管理規章。
11.5. 本基金以港幣進行買賣。
投資政策. 除發行章程「投資政策」一節內所指的投資政策設施一般適用於各子基金外,子基金可投資如下: 子基金將其總資產不少於三分之二投資於分布至各環球市場的債券發行。子基金可將其總資產三分之一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例如定期存款、可換股債券,或定息或浮息商業票據,25%投資於可換股證券及附認股權證債券及10%投資於股票及股本相關證券(不包括可換股證券及附認股權證債券),惟此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子基金總資產的三分之一。該投資亦將在全球市場上分配。 子基金大部分投資位於Citigroup World Government Bond (Unhedged) Index (花旗集團全球政府債券(非對沖)指數(「該指數」)所包含的國家。 子基金可在央行施加的限額及子基金的投資指引規限下,投資於以下種類的投資: 投資於不低於標準普爾BBB-評級或穆迪或其他評級機構的同等評級的投資級別、主權國政府、超國家機構及企業的定息及/或浮息債券。若並無評級,基金經理可在徵詢投資經理的意見下自行作出評級,該評級須視作等同於標準普爾BBB-或以上,或穆迪或其他評級機構的同等評級。(子基金的資產大部分將投資於此等類別的投資); 子基金可將最高達總資產淨值的10%投資於受規管集合投資計劃,包括相關的REIT,但這些計劃的投資目標及政策必須與子基金一致。受規管集合投資計劃必須符合指引2/03所列明的標準; 持有現金及/或輔助性流動資產,並可投資於由國際性評級機構評核為投資級別的貨幣市場工具; 於信貸機構持有存款; 為投資用途或為對沖用途(包括為信貸或違約風險提供保障)使用CDO、CDS或CLN; 可訂立遠期外匯合約(包括不交收遠期)以作投資或對沖用途、改變相關資產的貨幣風險,並可透過使用FDI對沖貨幣匯兌風險,見發行章程「投資知識」一節內「貨幣風險及貨幣兌換」內的披露; 可為作出投資或進行對沖而購買及出售證券的認購期權及認沽期權(包括跨式組合)、證券指數(參照債券)及貨幣,以及訂立股票和債券指數期貨合約及將期權(包括跨式組合)用於該等期貨合約上。 有關子基金可能投資(根據其於上文概述的投資政策)的證券及工具(包括FDI)的更多資料,請參閱發行章程
投資政策. 在管理上,子基金會以資產全數投資,而在投資經理認為需要有較大現金量的期間則除外。 除非附錄內另有註明,由於子基金的投資組合成分與該參考指數的成分不同,投資經理可能認為有必要或適宜將該指數的貨幣風險重複,因此投資經理有權運用貨幣遠期及期貨合約來變更子基金所持有的某些資產在貨幣風險上的特性,以期一方面可將其在投資組合成分上所作的決定反映在實際的投資組合成分中,另一方面該貨幣風險亦反映了該指數的貨幣風險。 有關各子基金的投資政策的其他詳情,已載於有關的附錄內。
投資政策. 本子基金旨在給予有關股份持有人以美元在歐洲貨幣市場零售利率所得的收入。本子基金乃短期可變資產淨值貨幣市場基金,目標為保障資本,但並不獲保證。 本子基金通過投資於在歐洲貨幣市場及有關當地市場(當地所賺取之利息毋須繳付預扣稅)之短期存款及其他短期金融票據以尋求實現其投資目標。。存款須以六個月為最高期限及存款證明與其他短期金融票據(包括銀行承兌,商業票據,流動短期債務證券包括國庫券,債券,浮動票據及其他債務證券)須以十二個月為最高期限。投資組合的加權平均有效期及加權平均到期日將根據投資經理對利率的觀點而有所變動,但將維持不超過一百二十天的加權平均有效期及不超過六十天的加權平均到期日。。 對於本子基金可存放存款及可持有發行其他短期金融票據之每間銀行及機構,均會採用保守及審慎之信用評估取向以及已設定特定之限額。 雖然組成本子基金之投資項目通常以美元計價,亦可以其他貨幣計價,但條件為將相關貨幣風險避險回美元。。本子基金將只獲允許因應避險本子基金其他投資的固有利率風險及匯率風險的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投資政策. 本子基金旨在主要透過投資於由新興市場公司借貸人發行的債務證券(例如債券)及可提供參與該等債務證券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多元投資組合,以提供收益及長線資本增值。 本子基金亦可投資於新興市場主權借貸人發行的債務證券及可提供參與該等債務證券的衍生性金融商品。該等證券可以當地貨幣及硬貨幣(國際交易的主要貨幣)計價。 擔保抵押證券及資產抵押證券合計的持有比重將不可超過子基金資產的 20%。 應急可轉債的持有比重將不可超過子基金資產的 10%。 本子基金可持有其他可轉讓證券、貨幣市場工具、現金或近似現金、衍生性金融商品、存款及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本子基金可因應有效投資組合管理、避險及/或投資的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投資政策. 本子基金主要透過投資於全球公司的股票,以達致長線資本增值。子基金將會混合多種投資,並不會按規模或行業,或依據投資組合的地區構造,限制其公司的選擇。子基金將會專注投資於通常與全球品牌或特許經營有關、被視為優質的股份。 本子基金亦可投資於其他可轉讓證券、貨幣市場工具、現金及近似現金、衍生性金融商品及遠期交易、存款及集體投資計劃。本子基金可因應避險及/或有效投資組合管理的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投資政策. 在管理上,子基金會以資產全數投資,而在投資經理認為需要有較大現金量的期間則除外。
投資政策. 廣泛投資於有價債券。不過,如經理人認為情況切合謀取最高資本增值的目的,子基金亦可投資於政府債券、其他無報價固定收益證券及金融票據,及持有現金存款以伺候投資機會。
投資政策. 立約人承諾在其本身權力範圍內,促使發售計劃權益的上市文件所載的計劃投資政策,自上市文件刊發日期後三年內將繼續採用,除非已獲證監會另外豁免或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