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政策 样本条款

投資政策. 除發行章程「投資政策」一節內所指的投資政策設施一般適用於各子基金外,子基金可投資如下: 子基金將其總資產至少三分之二投資於(就有效投資組合管理而直接由子基金作出或透過毛里求斯附屬公司作出)在印度註冊或其大部分商業活動在印度進行的發行人之股票及股本相關證券(不包括可換股證券及附認股權證債券)。子基金可將餘下的三分之一投資於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可轉讓證券。 子基金可在央行施加的限額及子基金的投資指引規限下,投資於以下種類的投資: 股本及股本相關證券,包括但不限於普通股、優先股,以及可轉換或交換為該等股本證券的證券,或附帶認股權證可購買該等股本證券的證券; 股本指數及股本相關工具,包括但不限於參與收據 / 參與證書及股份指數票據; ADR / IDR / GDR; 投資最多達其資產淨值10%於受規管的集合投資計劃,包括相關的REIT,惟此等計劃的投資目標及政策須與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相符。受規管集合投資計劃須符合指引附註2/03所載的準則; 持有現金及/或輔助性流動資產,並可投資於由國際性評級機構評核為投資級別的貨幣市場工具; 於信貸機構持有存款; 可訂立遠期外匯合約以作對沖用途、改變相關資產的貨幣風險,並可透過使用FDI對沖貨幣匯兌風險,見發行章程「投資知識」一節內「貨幣風險及貨幣兌換」內的披露。 有關子基金可能投資(根據其於上文概述的投資政策)的證券及工具(包括FDI)的更多資料,請參閱發行章程
投資政策. 7.1. 萬通保險環球穩定基金 YF Life Global Stable Fund 此基金的投資政策是達致長線資本增值,主要投資於環球固定收入證券,其次投資於環球股票。有關此基金的投資工具可參閱其管理規章。
投資政策. 除發行章程「投資政策」一節內所指的投資政策設施一般適用於各子基金外,子基金可投資如下: 子基金將其總資產不少於三分之二投資於在環球新興市場註冊或其大部分商業活動在該等市場進行的發行人之債券發行。子基金可將其總資產三分之一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例如定期存款、可換股債券,或定息或浮息商業票據,25%投資於可換股證券及附認股權證債券及10%投資於股票及股本相關證券(不包括可換股證券及附認股權證債券),惟此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子基金總資產的三分之一。 子基金的資產將主要投資於政府及/或公司發行的定息及 /或浮息債券發行,而該等票據須最低限度具有標準普爾短期(距到期期限不足一年)債務評級C或穆迪或其他評級機構的同等評級,或至少具有標準普爾長期債務評級C或穆迪或其他評級機構的同等評級。若並無評級,基金經理可在徵詢投資經理的意見下自行作出評級,該評級須視作等同於標準普爾C或以上,或穆迪或其他評級機構的同等評級。投資經理可投資於具有標準普爾選擇性違約評級或另一評級機構同等評級的證券。 子基金可在央行施加的限額及子基金的投資指引規限下,投資於以下種類的投資: 投資最多達其資產淨值10%於受規管的集合投資計劃, 包括相關的REIT,惟此等計劃的投資目標及政策須與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相符,並且該等計劃須符合指引附註2/03所載的準則; 為投資用途或為對沖用途(包括為信貸或違約風險提供保障)使用CDO、CDS或CLN; 可訂立遠期外匯合約(包括不交收遠期)以作投資或對沖用途、改變相關資產的貨幣風險,並可透過使用FDI對沖貨幣匯兌風險,見發行章程「投資知識」一節內「貨幣風險及貨幣兌換」內的披露; 可為作出投資或進行對沖而購買及出售證券的認購期權及認沽期權(包括跨式組合)、證券指數(參照債券)及貨幣,以及訂立股票和債券指數期貨合約及將期權(包括跨式組合)用於該等期貨合約上; 持有現金及/或輔助性流動資產,並可投資於由國際性評級機構評核為投資級別的貨幣市場工具; 於信貸機構持有存款。 有關子基金可能投資(根據其於上文概述的投資政策)的證券及工具(包括FDI)的更多資料,請參閱發行章程
投資政策. 在管理上,子基金會以資產全數投資,而在投資經理認為需要有較大現金量的期間則除外。 除非附錄內另有註明,由於子基金的投資組合成分與該參考指數的成分不同,投資經理可能認為有必要或適宜將該指數的貨幣風險重複,因此投資經理有權運用貨幣遠期及期貨合約來變更子基金所持有的某些資產在貨幣風險上的特性,以期一方面可將其在投資組合成分上所作的決定反映在實際的投資組合成分中,另一方面該貨幣風險亦反映了該指數的貨幣風險。 有關各子基金的投資政策的其他詳情,已載於有關的附錄內。
投資政策. 本子基金旨在給予有關股份持有人以美元在歐洲貨幣市場零售利率所得的收入。本子基金乃短期可變資產淨值貨幣市場基金,目標為保障資本,但並不獲保證。 本子基金通過投資於在歐洲貨幣市場及有關當地市場(當地所賺取之利息毋須繳付預扣稅)之短期存款及其他短期金融票據以尋求實現其投資目標。。存款須以六個月為最高期限及存款證明與其他短期金融票據(包括銀行承兌,商業票據,流動短期債務證券包括國庫券,債券,浮動票據及其他債務證券)須以十二個月為最高期限。投資組合的加權平均有效期及加權平均到期日將根據投資經理對利率的觀點而有所變動,但將維持不超過一百二十天的加權平均有效期及不超過六十天的加權平均到期日。。 對於本子基金可存放存款及可持有發行其他短期金融票據之每間銀行及機構,均會採用保守及審慎之信用評估取向以及已設定特定之限額。 雖然組成本子基金之投資項目通常以美元計價,亦可以其他貨幣計價,但條件為將相關貨幣風險避險回美元。。本子基金將只獲允許因應避險本子基金其他投資的固有利率風險及匯率風險的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投資政策. 本子基金旨在主要透過投資於由新興市場借貸人發行的債務證券(例如債券)及可提供參與該等債務證券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多元投資組合,以提供收益及長線資本增值。此等證券將主要以新興市場國家的貨幣為單位。 本子基金將投資至少三分之二的資產於包含投資評級及非投資評級債務證券及可提供參與該等債務證券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多元投資組合。 本子基金亦可能將最多三分之一的資產投資到其他固定利率證券,包括非新興市場之借貸人發行的債券、存款、現金或者近似現金及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或股份。 本子基金亦將獲允許因應有效投資組合管理、避險及/或投資的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就本子基金採用外匯遠期合約而言,可導致某些貨幣與相關子基金的參考貨幣產生淨多頭或淨空頭)。
投資政策. 本子基金主要透過投資於全球公司的股票,以達致長線資本增值。子基金將會混合多種投資,並不會按規模或行業,或依據投資組合的地區構造,限制其公司的選擇。子基金將會專注投資於通常與全球品牌或特許經營有關、被視為優質的股份。 本子基金亦可投資於其他可轉讓證券、貨幣市場工具、現金及近似現金、衍生性金融商品及遠期交易、存款及集體投資計劃。本子基金可因應避險及/或有效投資組合管理的目的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投資政策. 11 透過附屬公司投資
投資政策. 除發行章程「投資政策」一節內所指的投資政策設施一般適用於各子基金外,子基金可在央行施加的限額及子基金的投資指引規限下,投資於以下種類的投資: 股本及股本相關證券,包括但不限於普通股、優先股,以及可轉換或交換為該等股本證券的證券,或附帶認股權證可購買該等股本證券的證券; 股本指數及股本相關工具,包括但不限於參與收據 / 參與證書及股份指數票據; ADR / IDR / GDR; 投資最多達其資產淨值10%於受規管的集合投資計劃, 包括相關的REIT,惟此等計劃的投資目標及政策須與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相符,並且該等計劃須符合指引附註2/03所載的準則; 持有現金及/或輔助性流動資產,並可投資於由國際性評級機構評核為投資級別的貨幣市場工具; 於信貸機構持有存款; 訂立遠期外匯合約以作對沖用途、改變相關資產的貨幣風險,亦可透過使用FDI對沖貨幣匯兌風險,見發行章程「投資知識」一節內「貨幣風險及貨幣兌換」 。 有關子基金可能投資(根據其於上文概述的投資政策)的證券及工具(包括FDI)的更多資料,請參閱發行章程
投資政策. 除發行章程「投資政策」一節內所指的投資政策設施一般適用於各子基金外,子基金可投資如下: 在正常情況下,子基金對定息工具(如按新興市場當地貨幣計值的債券、信貸掛鈎票據或直接投資新興市場貨幣等)的投資,須至少為其資產的80%。 子基金將主要投資主權、半主權及/或公司實體發行的定息及/或浮息債券,此等債券最低的短期債務(距到期期限不足一年)評級應為標準普爾評級的C級,或穆迪或其他評級機構的同等評級,最低長期債券評級應為標準普爾評級的C級,或穆迪或其他評級機構的同等評級。若並無評級,基金經理可在徵詢投資經理的意見下自行作出評級,該評級須視作等同於標準普爾C或以上,或穆迪或其他評級機構的同等評級。投資經理可投資於具有標準普爾選擇性違約評級或另一評級機構同等評級的證券。 在正常市場情況下,基於分散投資目的,子基金將會維持在至少6個新興市場投資。子基金對單一新興市場的投資,不可超過其淨資產的20%(按購入時淨資產計算)。 子基金可投資俄羅斯當地上市的債券,但對俄羅斯當地上市債券的投資,於任何時間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20%,並只可投資MICEX-RTS證券交易所第一或二級上市/買賣的債券。該等投資不會構成子基金的主要投資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