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比例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10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7%。交易完成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 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2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