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配置比例 样本条款

资产配置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100%;
资产配置比例. 银行存款等流动性资产不低于账户价值的 5%;上市权益类 资产的比例为账户价值的 0-25%;债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合计占账 户价值的比例为 0-90%;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比例为账 户价值的 0-45%;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及其他金融资产的 投资余额合计不高于账户价值的 75%,其中单一项目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 价值的 50%。 账户主要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资产配置比例. 本集合计划根据投资策略及风控指标决定各类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各类资产配置比例(占总资产)的范围如下:
资产配置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0-100%。 投资于分级基金 A 级应满足以下条件: 持有同一行业证券投资分级基金A 级按市值计占计划资产净值比例不得高于 2%;持有所有证券投资分级基金 A 级的按市值计占计划资产净值比例不得高于 10%.其中,同一行业证券投资分级基金 A 级是指第一大持仓行业(行业标准以“申银万国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标准 2014”为准)相同的分级基金 A 级。
资产配置比例. (1)股票:投资于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53)股票,资产净 值的0-100%,本集合计划所持有的欧比特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集合计划不得投资于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股票。
资产配置比例. (1)债券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 0%-100%,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基金、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等。按成本价计算,资产支持证券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总投资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20%;按成本计算,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的总投资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10%。按成本价计算,单一债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20%(申购新发行的债券除外)。按成本价计算,公司债的总计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20%,且债项评级不得低于 AA+。
资产配置比例. 上述投资范围内各类资产占集合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为 0-10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上述投资范围内的证券,交易完成 10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资产配置比例. (1)本集合计划在任一时点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合计不超过集合计划净值的 80%;在任一时点,集合计划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与股指期货的净轧头寸不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值的 20%,即丨权益类证券市值+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丨<=20%;
资产配置比例.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资产配置比例. (1)本集合计划在任一时点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合计不超过集合计划净值的 80%;在任一时点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和股指期货多头合约价值总额的合计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95%(本集合计划不持有任何股指期货多头合约);在任何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任一时点,集合计划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与股指期货的净轧头寸不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值的 10%,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1 倍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