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样本条款

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A、 投资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投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投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及 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 司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场外投资品种按份额净值计价的投资标的, 按照 投资标的管理人、管理人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或托管人提供的最新份额净值估值,如投资标的管理人、管理人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或托管人未提供份额净值依据,则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管理人可与托管人协商净值更新的频率,原则上应至少每月更新 一次。 B、 投资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投资境内上市ETF 基金、开放式基金(LOF)、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所投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公布的万份(百份)收益(含节假日)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投资境内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募 REITs,按所投资公募 REITs 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公募 REITs 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C、 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基金估值频率一 致但未公布前一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D、 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E、 如所投资基金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认公允 价值。 特别提示:本计划所投资基金披露的净值可能存在滞后及未扣减业绩报酬的情况,不能反映该金融产品的公允价值,可能导致本计划在实际退出对底层基金的投资时本计划净值下降,投资者知悉该情形造成的影响。 在任何情况下,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A-E 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A-E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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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其他所得 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的,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 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 評価方法 プロポーザルの作成要領」別紙評価表の項目ごとに、各項目に記載された配点を上限として、以下の基準により評価(小数点以下第三位を四捨五入します)し、合計点を評価点とします。 当該項目については極めて優れており、高い付加価 値がある業務の履行が期待できるレベルにある。 90%以上 当該項目については優れており、適切な業務の履行 が十分期待できるレベルにある。 80% 当該項目については一般的なレベルに達しており、 業務の履行が十分できるレベルにある。 70% 当該項目については必ずしも一般的なレベルに達していないが、業務の履行は可能と判断されるレベ ルにある。 60% 当該項目だけで判断した場合、業務の適切な履行が 困難であると判断されるレベルにある。 50%以下 なお、プロポーザル評価点が50%、つまり100点中50点(「基準点」という。)を下回る場合を不合格とします。

  • 估值方法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 取引方法 表記信用金庫(以下「金庫」という)のカードローン契約(以下「この契約」という)における取引(以下「この取引」という)は、当座貸越取引のみとし、小切手、手形の振出あるいは引受、公共料金等の自動支払は行わないものとします。

  • 技术方案 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品目号 项目名称 规格 技术指标要求 响应情况 偏离 说明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