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益分配方式. 协议双方确认以 2010 年 12 月 31 日作为基准日,此前《土地整理合同书》已经履行的部分,按照每宗土地成交价款扣除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整理投资(总投资额的 55%)后的剩余部分,提取 55%分给国地置业的方式分配;双方自行承担收益部分应缴税费。(全部土地按照招拍挂等方式公开出让;土地出让金按宗地出让成交款的 25%计缴土地出让金。)基准日后则按每宗土地有关一级土地整理项目前期费用(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估、勘察规划设计费用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市政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公益配套设施项目的投资计入土地整理成本,以每个财务年度内(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实际发生的土地整理累计投资额为基数(扣除甲方已支付的上年度整理成本),按照 39%的固定回报率作为乙方的合理投资回报。具体计算方法为:当年回报=(当年期初累计投资余额+当年实际投资发生额)x39%。双方确认前述投资回报已经综合考虑了融资成本、运营成本及行业经营收益的实际情况,甲方不再向乙方另行支付融资成本和管理费用。乙方获得的合理投资回报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税费。企业收益的支付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