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样本条款

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增资事项是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拓宽公司在新型锂电池材料及电池业务方面的布局,提升公司在锂电池领域的技术储备。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油缸是工业车辆产品关键零部件,蚌埠液力作为公司液压件的专业生产基地其现有生产场地不足,其生产能力和智能制造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将为公司实现 “十四五”规划总体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投资协议按计划实施完成扩建后,蚌埠液力将形成年产工业车辆及工程机械液压缸 200 万根、液力变矩器 19 万台的生产能力,解决其生产场地不足的发展瓶颈。该项目短期内不会对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主要经营指标产生直接影响。
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鑫宝矿业所属大荒坡金矿目前矿山和选厂建设已完成,选厂除已获批的日处理 300吨的生产线之外,还建成了另一条日处理500吨的生产线,为扩大产能奠定了基础。该矿资源储量大,探矿前景广阔,若本次收购成功,除给本公司转型及发展带来积极影响外,其资源规模大的特征更为公司打下资源基础,使本公司由传统纺织服装企业稳步向以有色贵金属为主的资源型企业转型。 此次收购事项符合本公司的发展战略,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达成,公平合理,符 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成功收购鑫宝矿业52%股权后,鑫宝矿业成为金飞达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成都规划投资建设海晨成渝生产性供应链配套基地项目,主要是为了向成渝地区的电子信息、汽车制造、民用航空、家用电器、保税制造等产业的制造企业提供一体化供应链综合配套服务。 项目投产后将进一步拓展公司在一体化供应链物流领域的市场布局,提升公司在成渝地区的供应链综合配套服务能力,提升公司服务产能,扩大市场占有率,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投资选址大连长兴岛(西中岛)石化产业基地,是公司贯彻落实“十四五”发展规划重点项目的重大战略举措。 大连长兴岛(西中岛)石化产业基地是国家重点规划发展的七大石化产业基 地之一、也是东北唯一的国家级石化产业基地,目标是“建设世界一流石化产业基地”,是公司“十四五”发展规划重点项目实施的首选基地。 烯规模 400 万吨级;到 2030 年,乙烯规模规划将达到千万吨级,丙烯规模将达 到 600 万吨级。 本项目,将充分运用大连长兴岛(西中岛)石化产业基地石化产业资源丰富、基础设施配套齐全、港口码头天时地利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投资参股经营轻烃码头项目和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支撑平台的同时,重点投资建设和发展绿色环氧与二氧化碳衍生低碳精细化工与新材料产业,其中,一期将投资建设 35 万吨/年环氧乙烷、30 万吨/年碳酸酯系列产品项目、40 万吨/年环氧乙烷下游衍生系列产品目、15 万吨二氧化碳回收和 10 万吨/年二氧化碳衍生绿色低碳新能源系列产业集群。二期将规划建设绿色甲醇制烯烃项目、绿色烯烃下游衍生物项目、绿色特种烯烃聚合物等,进一步做强做大奥克绿色环氧与二氧化碳衍生绿色低碳精细化工及能源化工新材料产业,培育壮大特种烯烃聚合物等高端新材料产业。 本项目是公司“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对于公司迎接“双碳”挑战、勇抓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的战略机遇,加快公司“世界首创、国际领先”的环氧乙烷与二氧化碳衍生物碳酸乙烯酯系列产品万吨级技术成果的工业化应用转化与产业化和集约化发展,完善巩固公司在国内的产业链供应链和战略布局,实现公司“十四五”的科技创新驱动与绿色低碳高质量的发展,为股东持续创造价值,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与此同时,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在推动我国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方面。在促进辽宁省做好改造升级“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培育壮大“新字号”三篇大文章,促进我国环氧乙烷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随着工业车辆行业的稳步发展和公司产销规模的日益扩大,衡阳合力作为公司整机专业生产基地之一其现有生产场地不足,其生产能力和智能制造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将为公司实现“十四五”规划总体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投资协议按计划实施完成扩建后,衡阳合力将形成年产 46500 台新能源电动叉车、全系列内燃叉车及防爆叉车为主导的智能制造生产能力。该项目短期内不会对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主要经营指标产生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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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交易是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构成影响。

  • 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 若贷款协议签订并生效,合同开工并正常履行,将对公司未来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2、 合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 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

  •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上市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 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 本项目有利于公司扩大生物质产业规模,促进公司更好更快发展。 2、 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协议而对协议当事人形成依赖。 3、 若本项目顺利实施,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对公司 2016年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

  • 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兵装财务作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丰富的金融服务经验;本公司与兵装财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是基于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并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和畅通的融资渠道。

  •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 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6-2 关联交易”的要求核查并发表意见 (1)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中的相关内容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6-2 关联交易”: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决策程序 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 联化的情况,以及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对于募投项目新增关联交易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应当结合新增关联交易的性质、定价依据,总体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等论证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详细说明其认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并就是否违反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发表核查意见。” (2) 对关联交易的核查与意见 1) 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 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的分析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 評価項目 評価対象とする項目は、第2.業務仕様書案の別紙評価表の評価項目及び入札価格です。

  •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