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禁止.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5)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投资禁止. 为维护信托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本信托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将本信托财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 从事可能使信托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 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及信托文件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投资禁止. 1. 甲方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当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甲方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投资于甲方的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投资于甲方发行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
3. 甲方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甲方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禁止行为。
投资禁止.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投资禁止. 1. 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2. 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投资禁止. 1. 理财产品管理人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当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理财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的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发行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3. 理财产品管理人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公司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理财产品管理人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由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5.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禁止行为。
投资禁止. 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信用评级低于以下标准的短期融资券: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6、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息债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投资禁止. 本计划资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 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 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 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 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 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 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最低限额;
8、 委托人资金来源不合法;
9、 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10、 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1、 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12、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13、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未来监管机构取消或修改上述规定,本集合计划将按照最新规定取消或修改上述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投资禁止. 为维护信托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本信托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将本信托财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 从事可能使信托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正回购及其他任何放大杠杆的操作;
5、 不得投资股指期货、商品期货、股票期权、权证等场内、场外衍生品,不得投资于 QDII 等受托人不具备业务资质的业务;
6、 不得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及信托文件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投资禁止. 本基金不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