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投资禁止行为 Clause in Contracts

投资禁止行为. 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 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2、 投资任何非标资产,投资分级基金劣后级; 3、 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4、 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 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6、 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7、 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8、 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9、 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10、 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11、 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 交易规定的行为; 12、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受托管人系统限制,托管人对本条投资禁止行为不进行投资监督,由管理人自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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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