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监督. 9.1 甲乙双方在本理财产品运作之前,应协商一致并盖章确认《投资监督事项表》,《投资监督事项表》应作为托管操作备忘录的附件。
9.2 甲方同意乙方仅按照《托管操作备忘录》附件的《投资监督事项表》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9.3 甲方应为乙方预留合理的系统改造及实施投资监督服务的准备时间。
9.4 若甲方因理财文件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监督事项表》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就更改内容及实施开始的日期书面协商一致。双方确定变更后的《投资监督事项表》应由甲乙双方盖章确认后交乙方存档。如甲方未将上述事项通知乙方,甲方承担相关责任和损失。
9.5 对于需要外部市场公共数据支持才可以实现监督的监控指标,乙方不负责外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但应审慎选择数据来源,并保证外部数据使用过程中的正确性。乙方不负责防止违规行为,对投资结果不承担责任。
投资监督. 9.1 甲乙双方在每只理财产品运作之前,协商确定是否要求乙方提供投资监督服务,如需乙方进行投资监督,则应协商确定《投资监督事项表》,《投资监督事项表》应作为托管操作备忘录的附件。
9.2 乙方根据《投资监督事项表》,在每个估值日后对甲方进行事后监督。如在理财产品运作前甲方未向乙方提交《投资监督事项表》或未经乙方签署确认同意,则乙方不需履行投资监督职责。如在理财产品文件中对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等的约定超出《投资监督事项表》范围,甲方同意乙方仅按照《托管操作备忘录》附件的 《投资监督事项表》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9.3 甲方应为乙方预留合理的实施投资监督服务的时间。
9.4 若甲方要求变更《投资监督事项表》,应与乙方就更改内容及实施开始的日期书面协商一致。双方确定变更后的《投资监督事项表》应由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业务章)后交乙方存档。
9.5 对于需要外部市场公共数据支持才可以实现监督的监控指标,乙方不负责外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但应审慎选择数据来源,并保证外部数据使用过程中的正确性。
9.6 甲方认可乙方对理财产品资金投资运作的监督为事后监督,由乙方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进行监控和报告。
投资监督. 9.1 管理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每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与托管人协商后向托管人出具《投资监督事项表》(附件 7),以确定投资监督内容。托管人根据《投资监督事项表》的相关内容,对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核查。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托管人的监督、核查。
9.2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投资监督事项表》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投资监督事项表》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托管人发出回函,就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有权报告监管机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9.3 监督事项如需变更,管理人应与托管人达成一致,并发送新的投资监督事项表,同时应为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9.4 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的最终责任在管理人。托管人不会因提供投资监督报告而对管理人违规投资承担责任。
投资监督. (一) 监督与核查的内容 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的要求,向托管人出具《投资监督事项表》,托管人在收到《投资监督事项表》后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若无异议,托管人以此作为监督投资运作的基本依据。若存在异议,托管人应向管理人反馈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管理人将修改后的 《投资监督事项表》通过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托管人。经托管人确认,修改后的《投资监督事项表》作为监督投资运作的的依据。 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人发送的《投资监督事项表》对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等事项进行监督。对于个性化监督事项,管理人应事先与托管人协商达成一致,如有必要,管理人应在《投资监督事项表》中明确相应计算公式及数据来源。如果管理人未提供《投资监督事项表》,托管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投资监督. (一) 监督与核查的内容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的要求,向丙方出具《投资监督事项表》,丙方在收到《投资监督事项表》后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若无异议,丙方以此作为监督投资运作的基本依据。若存在异议,丙方应向甲方反馈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将修改后的《投资监督事项表》通过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丙方。经丙方确认,修改后的 《投资监督事项表》作为监督投资运作的依据。如本协议其他章节的约定与《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不一致的,丙方对甲方投资行为的监督内容与标准均以经丙方确认的 《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为准。 丙方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投资监督事项表》对理财 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对于个性化监督事项,甲方应事先与丙方协商达成一致,如有必要,甲方应在《投资监督事项表》中明确相应计算公式及数据来源。如果甲方未提供《投资监督事项表》,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甲方调整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等,需更新《投资监督事项表》,应与丙方协商一致,并通过甲方与丙方认可的方式发送丙方。经丙方确认后,更新后的《投资监督事项表》作为监督投资运作的依据。
投资监督.
7.1 乙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投资限制等事项进行监督。甲方应当考虑乙方系统调整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7.2 乙方对甲方的投资监督主要包括:
7.2.1 本产品的投资范围:
7.2.1.1 本养老金产品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发行主体不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财务公司等其他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投资监督. 8.1 乙方根据第 24 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甲方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乙方承诺对本养老金产品如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
8.1.1 对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8.1.1.1 本养老金产品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 30%)、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股票(仅限一级市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8.1.1.2 甲方管理的养老金产品拟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的,根据双方另行约定提供相关数据。乙方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进行监督。
8.1.2 对养老金产品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8.1.2.1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 30%)的比例,合计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80%。其中 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信托产品。
8.1.2.2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 值的 40%。
8.1.2.3 本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转股后应当于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8.1.2.4 本产品不得投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 30%)。
8.1.2.5 本产品可以投资股票一级市场,且应当在上市流通后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但不得投资股票二级市场。
8.1.2.6 单只养老金产品的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单个万能保险产品或者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或者该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规模的 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该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8.1.3 其他投资限制: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及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如下:
(1) 本养老金产品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主体,限于以下三类:
a. 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b. 金融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该金融集团公司的其他控股子公司。
c. 发行信托产品的大型企业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2) 本养老金产品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 风险等级为发行银行根据银监会评级要求,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或者二级;
b. 投资品种仅限于保证收益类和保本浮动收益类;
c. 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
d. 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300 亿元人民币或者在境内外主板上市,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 级或者相当于A 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投资级或者以上的信用级别。
(3) 本养老金产品可投资的信托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 限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专门为企业年金基金设计、 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b. 投资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
c. 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级或者相当于 AA+级的信用级别。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豁免外部信用评级:
a) 偿债主体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90 亿元人民 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
b) 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人,担保人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90 亿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 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
投资监督. 7.1 乙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和投资说明书的约定,对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投资限制等事项进行监督。甲 方应当考虑乙方系统调整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7.2 乙方对甲方的投资监督主要包括:
7.2.1 对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7.2.1.1 本养老金产品限于境内投资和香港市场投资,境内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债券回购,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包括 A 股(含创业板、科创板)、优先股),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香港市场投资是指通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投资监督. 8.1 乙方监督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如甲方的投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理财文件的约定范围或限定条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要求甲方改正。
8.2 乙方以经双方核对确认后的理财资金及所投资资产的数据结果作为监督理财产品投资比例的依据。甲方应为乙方预留合理的实施投资监督服务的时间。
8.3 鉴于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是由甲方用于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债券市场、转贴现票据等资金业务的投资,甲方在进行投资时需向乙方提供交易依据。
8.4 如乙方发现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财产的投资运作中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乙方有权向中国银监会进行报告。
投资监督. 8.1 乙方对甲方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乙方承诺对本养老金产品以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
8.1.1 对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8.1.1.1 本养老金产品仅限于境内投资。 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债券回购,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债券基金,国债期货,一级市场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