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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use of 投资管理流程 Clause in Contracts

投资管理流程. 8.4.1 投资顾问根据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规定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受托人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如投资建议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进行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交易。如投资建议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拒绝执行投资建议内容。 8.4.2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场内交易的投资建议,投资顾问应通过中银国际提供的机构经纪投资管理系统(下简称“PB 系统”)或其它双方认可的方式发出,当 PB 系统出现无法进行正常工作的情形时,投资顾问可以通过传真或录音电话方式出具投资建议。 8.4.3 除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场内交易外的其他投资建议,投资顾问应通过传真方式或其它受托人及投资顾问认可的方式出具投资建议。 8.4.4 如遇特殊情况,投资顾问可采用录音电话方式下达投资建议,相应投资建议应以传真形式补送受托人。 8.4.5 投资顾问以传真、录音电话方式发送的投资建议应为受托人执行投资建议留出必要时间,因投资顾问未留足够时间造成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内容,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4.6 所有投资建议,除特别说明外,均当日有效。 8.4.7 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不能执行,则该投资建议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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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

投资管理流程. 8.4.1 投资顾问根据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规定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受托人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如投资建议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进行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交易。如投资建议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拒绝执行投资建议内容。 8.4.2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场内交易的投资建议,投资顾问应通过中银国际提供的机构经纪投资管理系统(下简称“PB 系统”)或其它双方认可的方式发出,当 交易所场内交易的投资建议,投资顾问应通过国信证券 PB 系统出现无法进行正常工作的情形时,投资顾问可以通过传真或录音电话方式出具投资建议系统发出,当受托人的专用网上系统出现无法进行正常工作的情形时,投资顾问可以通过传真或录音电话方式出具 投资建议。 8.4.3 除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场内交易外的其他投资建议,投资顾问应通过传真方式或其它受托人及投资顾问认可的方式出具投资建议除交易所场内交易外的其他投资建议,投资顾问应通过传真方式或其它受托人及投资顾问认可的方式出具投资建议。 8.4.4 如遇特殊情况,投资顾问可采用录音电话方式下达投资建议,相应投资建议应以传真形式补送受托人。 8.4.5 投资顾问以传真、录音电话方式发送的投资建议应为受托人执行投资建议留出必要时间,因投资顾问未留足够时间造成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内容,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4.6 所有投资建议,除特别说明外,均当日有效。 8.4.7 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不能执行,则该投资建议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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