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服务 样本条款

投资银行服务. 乙方为甲方及其下属企业提供银团贷款、过桥贷款、项目融资、并购融资、夹层债务融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投行业务产品,并在企业投融资、并购重组等方面给予咨询顾问服务。
投资银行服务. 乙方将充分利用自身在全球资本及金融市场上的优势,在符合监管政策及相关业务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为甲方提供各类创新投资银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甲方提供包括行业研判、标的公司推荐、并购融资安排在内的全方位并购顾问服务;与甲方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组合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为入驻甲方的成长性企业提供股权资金支持;为甲方持有的资产提供资产证券化服务;为甲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再融资,债券承销发行等直接融资业务提供投资银行服务。
投资银行服务. 1、 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市场化规则及乙方内部业务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乙方利用商业银行、中银国际、中银投等多元化平台优势,协助甲方在全球主要市场发行债券。 2、 乙方为甲方提供投资银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兼并与收购、股权融资、资产管理、直接投资、理财产品、财务顾问、杠杆及结构融资、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市场化债转股、境内外市场经纪、市场研究、大宗商品交易、企业股权激励计划、企业高管的私人银行和财富管理服务等。协助甲方加强市场直接融资能力和比例,降低财务费用。
投资银行服务. 乙方凭借自身的专业优势、管理优势、服务优势,向甲方提供优质的投资银行服务,包括资产重组并购顾问、银团贷款承销安排、结构化融资顾问、资产证券化顾问服务、企业发债顾问、企业理财咨询、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服务、企业资信服务等系列专业化、高水准的投资银行服务以及产业基金、PE 基金主理银行、股权私募顾问、直接投资顾问等股权融资服务,服务于甲方的战略实施,协助甲方提高总体资产回报。
投资银行服务. 建设银行为公司提供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等服务,协助公司加强市场直接融资能力和比例,降低财务费用。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和乙方各项业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建设银行还可以为公司闲置资金专门设计预期收益高于银行同期存款收益的理财方案。 建设银行还将积极协调境内、外其他分支机构,充分发挥系统资源优势,协助公司开展钛白粉行业的资源整合,并为公司开展产业并购、债务重组、资产收购等活动提供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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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违约条款 (1) 乙方逾期交付标的物、甲方逾期付款,按日承担违约部分合同金额的违约金。 (2) 其他违约责任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 资格性审查 条款序号 评标因素 评标标准 1 营业执照 提供合法有效的“多证合一”证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投标人资格声明函要求 (格式附后)

  •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经营情况 惠州燃气成立于 1999 年 1 月 22 日,注册资本为 8,000.00 万元,主要经营石油气和天然气销售业务。燃气管网已经覆盖惠城区以及仲恺高新区、惠东巽寮、博罗部分区域,并拥有数码园门站、数码园 LNG 气化站、三栋 LNG 气化站等 11 座燃气场站。 截至 2020 年末,惠州燃气总资产为 109,764.26 万元,净资产为 23,762.20 万元,2020 年度惠州燃气实现营业收入 39,660.73 万元,实现净利润 2,327.07 万元。

  •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 交易对方声明 2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3

  • 投标分项报价表 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证明材料(若有)

  • お客さまの責任 (1) お客さまは、39(1)の規定により当社がお知らせした事項等を遵守してガスを適正かつ安全に使用していただきます。 (2) お客さまは、乾燥器、炉、ボイラー等保安上の取り扱いに注意を要する特殊な消費機器を設置若しくは撤去する場合又はこれらの消費機器の使用を開始する場合には、あらかじめ当社の承諾を得ていただきます。 (3) お客さまは、圧縮ガス等を併用する場合など、当該ガスが逆流するおそれがある場合には、当社の指定する場所に当社が認めた安全装置を設置していただきます。この場合、安全装置はお客さまの所有とし、その設置に要する費用(設計見積金額に消費税等相当額を加えたものといたします。)をお客さまに負担していただきます。 (4) お客さまは、昇圧供給装置を使用する場合には、その使用方法に従い天然ガス自動車又は次に掲げる全ての条件を満たすものにガスを昇圧して供給することのみに使用していただき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