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对象 样本条款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募集对象. 本基金仅向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售。合格投资者包括“普通合格投资者”和“特殊合格投资者”。
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募集对象. 本集合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委托人应确保自身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 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 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2) 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3) 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 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 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 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募集对象.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对象为合格投资者。
募集对象. 符合《运作规定》要求,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委托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为 R4-中高风险, B 类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为 R5-高风险,投资者必须为专业投资者,禁止向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进行销售。 专业投资者标准: (1)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 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