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期终止项目合同条款约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在相关合同条款、结算协议等文件中进行了约定或说明,上述约定符合新收入准则下“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的确认条件。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通常约定以下情形(或类似意思表示):
1: “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未开始规划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预付款项;已开始规划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不足或等于一半时,按该阶段规划费的一半支付;超过 一半时,按该阶段规划费的全部支付”; 情形 2:“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无法对合同进行实质性履行,使得合同继续履行已无必要,合同必须终止或解除的,但乙方已开始规划工作的,甲方根据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按评估后的比例支付相关费用”; 情形 3:“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规划工作的,退还甲方已付款的 50%;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已付款不予以退还,同时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设计费用”等。 报告期内终止的项目中,适用情形 1 约定的项目共计 30 个,适用情形 2 约 定的项目共计 47 个,适用情形 3 约定的项目共计 8 个,无具体约定的项目共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