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 样本条款
抵押物. 1、 抵押物的详细情况见本合同附件《抵押房地产清单》。本合同所述抵押包括在建筑期内的权益抵押和交付使用后的房地产抵押。 对《抵押房地产清单》中的陈述,丙方保证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如因陈述不实或重大遗漏,导致抵押无效、抵押不足值等情形,致使乙方权利受损害的,丙方愿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 抵押物和抵押物权属凭证的保管及责任 本合同履行期间,抵押物由丙方或丙方委托的代理人保管,丙方及其代理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检查。 本合同履行期间,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因恢复抵押物原状或设定新的担保所花费用,由丙方承担。如丙方未能按乙方要求采取以上措施的,丙方应在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在其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提供担保,乙方可以就丙方就抵押物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或者丙方应将该等款项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担保。 本合同履行期间,丙方应将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权属凭证。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乙方应承担补办费用。 本合同履行期间,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丙方方可转让抵押物。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具体方式为:丙方应在乙方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确保抵押物转让价款支付至该保证金账户。乙方有权从该保证金账户中划付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全部债务。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继续清偿。 丙方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而转让抵押物的,乙方有权主张该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且有权以本合同已约定转让抵押物应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 丙方转让抵押物具有其他非法目的等理由主张抵押财产转让有损抵押权,并有权主张转让价款应优先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抵押物. (1) 抵押人同意以本合同附件二中列明的抵押财产(详见本合同附件二(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抵押物(以下称“抵押物”);
(2) 抵押物暂作价为人民币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11 项。
抵押物. 抵押物有关情况见本合同
抵押物. 指抵押人拥有的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 (担保详情)所列的抵押物。
抵押物. (1) 抵押物的具体信息如下:抵押物: 生产厂商及生产年份:品牌及型号: 车架号: 发动机编号:购买日期: 购买价格:
(2) 甲方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3) 抵押物的抵押凭证、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经各方共同确认后由甲方保管,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并确保客户)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甲方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5) 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乙方(并确保客户)应立即告知甲方,并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或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证明。
(6) 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乙方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或经甲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债务的履行。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7) 乙方(或客户)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并确保客户)应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物. 本合同中的抵押物是指丙方所有的房产,其具体内容详见《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 抵押人自愿提供自己所拥有的 (抵押物名称)设定抵押,抵押物的状况详见抵押物清单(附件一、附件二)。
抵押物. 1、 对《抵押物清单》中的陈述,丙方保证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如因陈述不实或重大遗漏,导致抵押无效、抵押不足值等情形,致使乙方权利受损害的,丙方愿对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 抵押物和抵押物权属凭证的保管及责任 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因恢复抵押物原状或设定新的担保所花费用,由丙方承担。如丙方未能按乙方要求采取以上措施的,丙方应在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在其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提供担保,乙方可以就丙方就抵押物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或者丙方应将该等款项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担保。 抵押期间,丙方应将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权属凭证。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乙方应承担补办费用。 抵押期间,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丙方可转让抵押物。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及其他担保人清偿。
抵押物. 1. 抵押人同意以 设定抵押。上述抵押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 ,该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上述抵押物暂作价(大写金额)人民币 ,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
3. 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 补偿金等。
抵押物. 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不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已设立居住权等情况。若房屋抵押前已设立居住权的,抵押人应将抵押情况通知居住权人,并取得居住权人愿意在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时取消居住权的书面同意。同时,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修改居住权合同、变更居住权登记或新增居住权人等可能影响贷款人行使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15.13条的约定处理。 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