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銷、撥款及留置權. 18.1 除了銀行根據法律或其他原因而享有的一般留置權或任何類似權利之外,銀行可酌情決定於任何時候在沒有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將所有或任何賬戶(不論在何處設立)的結餘與客戶的債務(如客戶為一家公司,則客戶的任何集團公司成員欠付銀行或其任何分行、支行或附屬公司的債務)一併撥出、轉移、結合、綜合或合併,並將存入客戶各個賬戶中之任何款項(無論以任何幣值作出及即使任何固定存款仍未屆滿到期或適用條件仍未得到滿足)抵銷或轉移,以清償上述欠下銀行之債務,不論該等債務是主要、共同、個別或以其他貨幣作出的。而且,只要客戶拖欠銀行的債務是或然或未來債務,在必須彌補有關債務之範圍內,銀行須向客戶的各個賬戶支付任何金額之責任應予中止,直至或然或未來事件發生為止。就此目的而言,「集團公司」和「附屬公司」這兩個用語具有《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賦予該兩詞的涵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