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协议书 是规定投资协议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涉及投资协议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投资协议书有冲突,均以投资协议书为准。投资协议书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投资协议书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协议书的当事人包括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和产品份额持有人。理财产品投资人自依本投资协议书取得理财产品份额,即成为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和本投资协议书的当事人,其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投资协议书的承认和接受。
销售模式 (1) 销售价格的确定 Metalico 公司每月月初确定当月含铁金属的销售价格。每月月初,销售专员汇总各厂区含铁金属的库存量和各客户当月含铁金属的需求量。公司管理层参照 American Metal Market (xxxx://xxx.xxx.xxx/ “AMM”)网站价格确定当月的销售价格,根据库存量、客户需求及对含铁金属未来的价格走势预测确定销售数量。 有色金属单位售价较高,采用每天定价的原则,销售专员依照市场参考价格 (参考伦敦金属交易所、纽约商品交易所 COMEX 分部网站当日价格)进行销售。 (2) 销售模式 含铁金属和有色金属主要由总部进行销售,客户直接与销售专员协商,销售专员将客户订单在各个厂区之间进行分配(分配时考虑运输成本、厂区库存等因素),并将客户邮件转发给各厂区。各厂区根据收到的邮件在系统中生成订单,并备货、发货。销售专员每天查询系统中销售订单的发货情况,检查有无异常。特定种类的产品和一部分与属地厂区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倾向于直接向各厂区进行采购,该部分销售的销售策略(定价,发货方式,周期)是属地销售人员与总公司销售专员沟通,以销售专员提供的市场信息为支持。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人民币基金份额: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以人民币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 元;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以美元现汇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美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2、 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 基金管理人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质量员 安全员 资料员 取样员或试验员 其他人员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并保证上述事宜按时进行。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按时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债券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0)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40%。 5.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其中优先股之外的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10%。 7.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 8. 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5%。 9.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1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 10.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2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所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合同保存 合同文本一式五份,采购单位、投标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各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文書送達 立約人同意以約定條款中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如:親自辦理)通知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行仍以約定條款中立約人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貴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