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样本条款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人民币基金份额: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以人民币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 元;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以美元现汇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美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2、 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 基金管理人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初次申购时,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已持有理财份额的投资者追加申购金额 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 2. 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超过总份额 50%的申购申请,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应拒绝接受或部分接受,确保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超过总份额 50%。 3. 在不触动巨额赎回限制的前提下,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理财份额赎回。投资者 每次申请赎回的赎回份额为 1 份或 1 份的整数倍,投资者赎回理财份额将导致其持有的剩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初次申购时,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已持有理财份额的投资者追加申购金额 为 0.01 元或 0.01 元的整数倍。 2. 首个封闭期后,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上限为【3】亿份,对于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超过上限的申购申请,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有权拒绝接受,但投资者已持有的产品份额不受影响。 3. 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超过总份额 50%的申购申请,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应拒绝接受或部分接受,确保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超过总份额 50%。 4. 在不触动巨额赎回限制的前提下,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理财份额赎回。投资者 每次申请赎回的赎回份额为 0.01 份或 0.01 份的整数倍,投资者赎回理财份额将导致其持 有的剩余理财份额低于或等于 0.01 份时,应一次性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全部理财份额。投资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人 民币(含申购费),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其 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 元人民币的(含申购费),从其规定。基金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 额,如果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 1 份,从其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上限、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限、基金总规模上限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调整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产品 A 类份额初次申购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元,高于起点金额以人民币【0.01】元的整数倍递增;追加申购金额为【0.01】元的整数倍。赎回份额为 0.01 份或 0.01 份的整数倍。L 类份额个人投资者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初次申购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元,高于起点金额以人民币【0.01】元的整数倍递增,追加申购金额为【0.01】元的整数倍。赎回份额为 0.01 份或 0.01 份的整数倍。 2. 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超过总份额 50%的申购申请,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应拒绝接受或部分接受,确保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超过总份 额 50%。 3. 在不触动巨额赎回限制的前提下,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理财份额赎回。投资者每次申请赎回的赎回份额为 0.01 份或 0.01 份的整数倍,投资者赎回理财份额将导致其持 有的剩余理财份额低于或等于 0.01 份时,应一次性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全部理财份额。投资 者持有的剩余理财份额低于或等于 0.01 份时,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为投资者办理强制性赎回。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代销机构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具体限额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3、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 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