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履行 样本条款

持续履行. 4 2007 年 11 月 1、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关联交易协议,规范关联交易; 2、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取代东方电气集团从事总承包及分包业务; 3、在合适时机将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业务独立性和持续发展能力。
持续履行. 5 东方电气集团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07 年 11 月 1、在上市公司有能力并取得所需资格及监管机构的批准从事目前东方电气集团从事的主要业务后,东方电气集团承诺不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则其主营业务变更为投资管理,由上市公司从事总承包及分包业务; 2、东方电气集团在收购协议承诺,其将保证东方电气集团的每个成员公司不再进行或从事或拥有以下业务之直接或间接权益:(1)出售或供应成套发电设备(2)出售或供应成套发电设备或提供项目管理、工程化、采购或建造其他与电厂总承包项目相关的其他业务(不管是否具有主承包商或其它能力); 持续履行 3、东方电气集团承诺,只要其作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的主要股东或根据有关交易所或有关法律的规定东方电气集团被视为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东方电气集团将采取有效措施,促使东方电气集团及其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参与或从事与上市公司已生产经营,或与其生产经营相同或实质类似的产品或商品的生产经营;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从事任何有损于上市公司 利益的行为。 6 东方电气集团 /东汽投发 商标许可使用的承诺 2008 年 3 月 东方电气集团同意上市公司及其任何现时或将来的实际控制公司无偿使用其拥有的 “DEC”注册商标。东方电气集团承诺在该商标注册有效期(及宽展期)及续展后(包括不限次数的再续展后)有效期(及宽展期)许可上市公司及其现时或将来的实际控制公司无偿使用该商标。 根据东方电气集团及东汽投发出具的承诺 函,东汽投发许可东方汽轮机及/或其任何现时或将来实际控制的公司在两项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及宽展期)及续展后(包括不限次数的再续展后)有效期(及宽展期)内无偿使用注册号为第1101909 号的图形商标和第 1171482 号的文字商标,该许可不附带任何 条件。东方电气集团承诺将促使东汽投发履行上述承诺。
持续履行. 7 东方财务 保持上市公司的现金池独立性的承诺 2009 年 10 月 东方财务对保持上市公司的现金池独立性作出承诺: 1、每个工作日终了,向上市公司财务部门报送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在东方财务的存款账户和账户资金情况。 2、将东方财务报送给银监部门的监管报告,同时拷贝一份送上市公司高管。 3、对于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属单位在东方财务的存款资金,将只用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下属单位的支付结算需求、贷款需求和 持续履行 票据贴现需求。对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属单位的多余存款资金,东方财务将全部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并通过随时确保东方财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存款资金之和,不少于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属单位在东方财务的多余存款资金之和的方 式,确保上市公司的现金池资金不被挪用。 8
持续履行. 即便采购订单全部或部分因正当理由或基于便利而终止,在本合同界定的过渡期间内,只要公司及时按照采购订单规定的价格支付合同产品及/或合同服务的价款,供应商仍有绝对义务在合理期间内继续根据采购订单的条款提供或交付合同产品及/或合同服务,以便公司有机会寻找替代供应商,让合同产品的生产工作及/或合同服务平稳过渡,避免公司工厂或客户工厂的生产中断。该期间即为“过渡期间”。供应商应当配合公司及其替代供应商向替代供应商进行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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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金来源限制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 巨额赎回限制 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对本理财产品的合计预约赎回和在开放日合计赎回总份额扣除有效申购总份额后的差额(净赎回份额)超过赎回确认日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10%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启动巨额赎回限制条款,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七、申购和赎回”的第(七)部分“巨 额赎回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及测算 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时,业绩比较基准为【4.60】%(年化)。业绩比较基准用年化收益率表示,是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仅用于评价投资结果和测算业 绩报酬,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收益的承诺或保障。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 业绩比较基准由产品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资产配置计划,并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等因素测算。 本理财产品为【混合类】产品,【根据市场不同阶段的变化在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权益类资产中灵活配置资金,同时适当参与以对冲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固定收益类资产部分主要投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权益类资产方面,主要投向股票及股票型基金】。以产品【投资现金等高流动性资产仓位0-20%,同业存单、存款、信用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仓位50%-80%,股票(含优先股)或衍生品仓位0%-20%,公募基金 0%-30%(含权益型基金),杠杆比例110%】为例,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本产品发行时已知的【沪深300指数收益率】、【中债-综合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期限匹配的非标资产收益率】,考虑本理财产品综合费率、资本利得收益并结合产品投资策略进行测算得出。(产品示例仅供参考,具体投资比例可根据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流动性特征、信用风险等因素动态调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详见产品说明书 “二、理财产品投资”部分。) 本产品成立后,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封闭期开始前根据当时已知的监管政策、市场环境等测算业绩比较基准。如新测算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前一封闭期业绩比较基准不同,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预约周期首日的前 【3】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披露下一封闭期业绩比较基 准。 赎回款项到账日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于理财产品赎回确认日后【3】个工作日内到账。在触动巨额赎回限制时,赎回款项的支付按照“七、申购和赎回”的第(七)部分“巨额赎回限制”的规定处理。理财产品赎回 确认日至赎回款项到账日期间不计利息。 理财产品费用 固定管理费:【0.18】%(年化)销售服务费:【0.45】%(年化)托管费:【0.02】%(年化) 认购费、赎回费:【0.00】%申购费:【0.00%】 因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而产生的费用:本理财产品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如因投资该类资产而产生资产服务费或项目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将在实际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 其他:1、投资账户开立及维护费、交易手续费、资金汇划费、清算 费;2、与产品相关的审计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信息披露费;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在实际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 上述产品费用详见“五、理财产品费用”部分。

  • 中标人确定 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原则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人。

  • 業務概要 (1) 業務名 UR賃貸住宅団地管理業務(阪神地区)

  • 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 業務報告書 第30条 受注者は、野田市公の施設の指定管理者の指定手続等に関する条例(平成2 1年野田市条例第7号)第10条に基づき、本業務に関し、次に掲げる事項を記載した業務報告書を提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投资理念 本产品将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原则,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市场状况和资金供求的深入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构建及调整投资组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 专用合同条款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合同条款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变更或 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