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的具体情形及相关情况 样本条款

挂靠的具体情形及相关情况. 2015 年,金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被挂靠企业金华物资公司出具《关于浙江省物资再生公司金华分公司与金华市物资再生综合利用公司之关系的说明函》,说明“物资公司金华分公司成立于 1993 年,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 50 万元,注册时挂靠为金华物资公司下属企业,登记为集体企业。物资公司金华分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得到金华物资公司任何方式或形式的出资,与金华物资公司亦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往来,相互之间没有任何争议、纠纷或其他连带责任。物资公司金华分公司实际为郑勇个人出资设立,全部资产为自然人郑勇所有,权属清晰明确,金华物资公司与物资公司金华分公司系挂靠关系。物资公司金华分公司始终自主经营,金华物资公司未通过任何形式参与物资公司金华分公司经营管理或公司决策”。 根据物资公司金华分公司的工商资料以及上述说明文件,1993 年 4 月,郑勇以现金出资 50 万元设立物资公司金华分公司,于 1993 年 4 月 12 日完成验资 手续,并于 1993 年 4 月 13 日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登记为集体企业。1997 年 9 月 5 日,物资公司金华分公司注销,挂靠关系自动解除。 物资公司金华分公司的所有出资均来源于自然人郑勇个人,该公司产权归属于其唯一自然人股东郑勇,相关资产的权属清晰明确,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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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資料 本公司主要負責運營北京首都機場。 母公司主要從事為中外航空企業提供地面保障服務,對下屬企業提供經營管理服務;櫃檯場地出租;停車場管理;房屋出租;物業管理;廣告代理服務等業務。

  • 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 相关费用 相关费用 1. 本理财产品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每日计提托管费=本理财产品前一日净资产价值*0.02%/365 如遇理财产品非每个交易日估值的情况,前一日净资产价值以最近一次估值日的净资产价值为 准。 2. 本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每日计提管理费=本理财产品前一日净资产价值*0.20%/365 3、本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人的销售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每日计提销售费=本理财产品前一日净资产价值*0.10%/365 4. 资产管理人的业绩报酬,以实际存续期届满当日产品持有的总资产扣除上述三项应付费用以及其他应付资金利息等负债后的资产价值,除以份额总额的估值所计算的年化收益率为基础,如当日年化收益率大于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比较基准区间上限(以富邦华一银行于官方网站及各销售渠道发布的数据为准)的,资产管理人提取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比较基准区间上限部分的90.00%作为业绩报酬,并于清算时一次性结算支付。 5. 若客户获得收益未达到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比较基准区间下限,资产管理人有权减免收取管理费。 6. 除前述情况外,如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变动,在取得客户事前同意的情况下,对本理财产品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

  • 相关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 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 合作范围 乙方作为本项目中选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出资组建项目公司,按照 《PPP 项目合同》等合同文件约定负责本项目合作范围内的项目设施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工作。

  • 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理賠申請書。

  • 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 信義誠実の義務 第1条 甲及び乙は、信義を重んじ、誠実にこの契約を履行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产品成立 (一)认购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募集资金累计金额不低于【1】亿元时,产品成立。当募集资金累计金额低于【1】亿元时,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不成立本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