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標規例. 指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於2016年6月8日就作為指標用於金融工具和金融合約或量度投資基金表現的指數,以及修訂指令2008/48/EC和指令2014/17/EU及規例(EU) 596/2014號(經不時修訂)而發出的規例(EU) 2016/1011。
指標規例. 根據指標規例已經或擬將納入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ESMA」)保存的名冊的指標管理人載列於附錄六。管理公司保存書面計劃,其制訂指數或指標出現重大變動或不再被提供時將採取的行動。有關書面計劃可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向管理公司免費索取。
指標規例. 根據指標規例,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ESMA 」)根據指標規例第36 條發佈並保存公共名冊 (「ESMA名冊」),其中包括歐盟管理人和第三方國家指標的綜合清單。若歐盟管理人或指標出現在 ESMA名冊,或若根據指標規例第2(2)條獲得豁免,附屬基金可以在歐盟使用指標,例如由歐盟及非歐盟中央銀行規定的指標。此外,即使若干第三方國家指標並無出現在ESMA名冊,但如該等指標受惠於指標規例第51.5條的過渡性條文,則亦符合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