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及服務 样本条款

指示及服務. 4.1 中信期貨國際謹此獲授權按照及依據指示為戶口買入及賣出期貨及期權、將之平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但中信期貨國際擁有全權及絕對酌情權拒絕接受任何指示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亦毋須因其不接受或履行此等指示或未有通知客戶此等不接受指示之原因而所引起或與其有關的損失而負責。在不損前述一般性的前提下,中信期貨國際可於以下情況拒絕執行有關指示: (a) 任何指示不清晰、或中信期貨國際收到矛盾指示、或中信期貨國際真誠地相信有關指示涉及欺詐、偽造或未經授權或若執行該指示會違反對客戶、被授權人及╱或中信期貨國際適用的法律或規例;或 (b) 客戶並未向中信期貨國際提供充足的即時可動用資金或商品以用作結算有關交易,並使中信期貨國際對此感到滿意。除非中信期貨國際已實質收到有關資金或商品,並其不受任何條件及債權負擔所限,否則將不被視為即時可動用。客戶謹此不可撤回地授權中信期貨國際及其持牌代表執行結算戶口的指示或根據協議代客戶進行期貨或期權交易的指示或以其他方式使之生效,包括將所得淨額收益存入或轉賬至客戶指定的結算戶口或其他銀行戶口,或安排出具以客戶為受款人的淨額收益支票供客戶親身提取或將支票送交(風險由客戶承擔)至客戶列明的地址。 4.2 如客戶及╱或被授權人多於一人組成,中信期貨國際可接納及進行任何其中一人下達的指示。 4.3 儘管客戶與中信期貨國際就規管戶口之操作簽訂之開戶書或其他協議之條款另有規定,中信期貨國際獲授權(但並無義務)接納及履行任何透過電話、電子或其他媒介給予的就有關任何期貨及期權交易或戶口之款項轉移或任何關於本協議其他目的的指示。任何有關戶口或本協議指示若由任何能報上或鍵入戶口之號碼或中信期貨國際編配予客戶之私人密碼、並能提供中信期貨國際可能要求的其他資料(包括任何數碼証書或數碼簽署)之人士所發出,該指示將視為由客戶發出的適當、有效及對客戶有約束力之指示。 4.4 中信期貨國際視所有給予的指示為完全授權及對客戶具約束力,不論給予指示當時之情況或該等指示之性質或數額,及該等指示有任何錯誤、誤會、缺乏清晰、傳達錯誤、欺詐、偽造或未被授權(惟由香港具管轄權法院經最終及司法程序確定中信期貨國際之嚴重疏忽、欺詐或蓄意過失則屬例外)。客戶同意對中信期貨國際有明確責任,以防止其收到欺詐、偽造、錯誤或未被授權的指示。中信期貨國際沒有責任查詢指示之真實性或證實發出或聲稱發出指示人士之身份、權力或真誠。 4.5 客戶茲無條件地及不可撤回地同意全數彌償中信期貨國際,並確保中信期貨國際不會(不論是直接或間接)由於按照本條款的規定同意行動及╱或執行指示而受損害或蒙受損失。 4.6 中信期貨國際為客戶的執行代理人,而不會對客戶或代表客戶訂立的任何賣出、買入期貨及期權、將之平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的交易的價值、特點或適合性作任何保證。儘管前文所述,客戶確認及同意中信期貨國際可為其本身或其任何聯屬人進行買賣交易;而中信期貨國際的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亦可為其本身進行買賣交易。如果中信期貨國際作為一項交易的主體,則將會在有關交易單據中向客戶作出披露。為免存疑,中信期貨國際毋須就本協議項下進行的交易提供投資意見,並且中信期貨國際不應被視為已提供任何投資意見。 4.7 中信期貨國際可根據其絕對酌情權決定以何種形式透過任何交易所或結算所的參與者、或有關市場的經紀或代理、或任何其他人 士(不論是否以任何形式與中信期貨國際有聯繫)為客戶執行客戶的交易。中信期貨國際將毋須就源自有關的交易中所獲取的佣金、報酬、利潤或其他利益向客戶作出任何交代。中信期貨國際將毋須為該等行動及遺漏該等人士負上責任。

Related to 指示及服務

  • 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金额单位:元 1 [2024]55号 其他用具 204 1772.00 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授权支付 注: 1、 资金来源性质包括预算内资金、专户资金、其它、核算其它、预算内暂存、专户资金暂存、核算其它 暂存等,根据采购计划核定的性质填写。 2、 资金支付方式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单位自行支付,根据采购计划核定的方式填写。

  • 信息栏 投资者信息 个人投资者适 用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机构投资者适 用 机构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 支付方式 (一) 支付时间分期付款 期次 支付金额(元) 支付比例(%)

  • 人力资源部 负责拟定全公司人力资源的规划、策略、政策及制度,管理员工考核和薪酬, 维持良好的员工关系,组织员工培训及发展,为各部门提供人力资源管理的行政支持服务;指导并协助附属公司建立市场化、规范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对附属公司在岗位编制、费用配置、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审核与监督。

  • 申购费 本产品不收取申购费。

  •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其他所得 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的,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8.1.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某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规定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8.1.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8.1.3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估值方法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