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样本条款

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单位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当年收益应先用于弥补当年亏损,在基金亏损完全弥补后尚有剩余的方能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除下述第 7 项情形外,在投资者选择现金分红时,不得将红利再投资; 2、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 3 个月,收益不分配; 3、 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 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 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7、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8、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为基金净收益的 100%; 9、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当年收益应先用于弥补上一年亏损,在基金亏损完全弥补后尚有剩余的方能进行当年收益分配。收益分配应该符合《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 本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90%;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其中,托管于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只能是现金分红。托管于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分红方式可为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方式,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分红再投资部分以除息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3、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 12 次。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 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收益分 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完成; 4、 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单位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当年收益应先用于弥补当年亏损,在基金亏损完全弥补后尚有剩余的方能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比例向基金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费用后得出的余额。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具体规定如下: 1、 本基金每日将 A 类、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该类基金份额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该类基金份额;若该类基金份额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该类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该类基金份额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人该类基金份额,待其后该类基金份额累计净收益大于零时,再增加投资人该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若投资人赎回该类基金份额,其收益将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2、 本基金每日将 E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记入 E 类份额持有人的收益账户。若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账户内的累计收益不低于 100 元时,则 100 元整数倍的累计收益将兑付为相应 E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在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 3、 本基金的分红方式限于红利再投资。 4、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卖出 E 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全部卖出 E 类基金份额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清。若累计收益为负,则投资人应当以现金方式全额弥补,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相应收益及损失。 5、 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 T 日分红权益,T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仍享有 T 日分红权益。当日买入的 E 类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红权益;当日卖出的 E 类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红权益。 6、 相同类别的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7、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当年收益应先用于弥补当年亏损,在基金亏损完全弥补后尚有剩余的方能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2、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 3 个月,收益不分配; 3、 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具体规定如下: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单位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当年收益应先用于弥补当年亏损,在基金亏损完全弥补后尚有剩余的方能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 成分基金均独立核算,基金的持有人对其持有的同一成分基金或成分基金内的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收益享有同等分配权。 2、 由于融通债券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融通债券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融通债券基金、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各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由于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与其他类别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时间、比例、金额上可以存在差异,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后公告; 3、 成分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该成分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 如果成分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该成分基金当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 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是指在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基础上通过合理调整计算得出的金额,在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过程中,应当先将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调整为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 (EBITDA),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项目公司偿债能力、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后确定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 本基金应当将不低于合并后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 90%以现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 1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6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