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程序. 10.3.1 在採購任何物品時(如適用),申請者須確保過程為公正公平。除非獲得基金秘書處的同意,否則申請者須在進行有關採購時遵守以下程序: (a) 如每次採購總額不多於港幣 50,000 元,則申請者須要求最少一家供應商或服務公司提交書面報價單; (b) 如每次採購總額多於港幣 50,000 元但不多於港幣 200,000 元,則申請者須要求最少兩家供應商或服務公司提交書面報價單;及 (c) 如每次採購總額多於港幣 200,000 元,則申請者須要求最少三家供應商或服務公司提交書面報價單 上文第(a)至(c)分條所述的情況均須根據價低者 得的原則甄選供應商或服務公司(視乎情況而定)。如申請者非選用出價最低的供應商或服務公司,則須提出充分理據。 10.3.2 若申請者有意從某一供應商或服務公司採購物品或服務,須提交有關詳情,包括但不限於申請者與該供應商或服務公司的關係,以及不遵守上文第 10.3.1 條所述的公開採購程序的理據,供基金秘書處考慮。 10.3.3 在獲批項目完成或協議終止日期後的最少七年內,以較後者為準,申請者須保留與獲批項目有關的所有報價單,並應要求及時供基金秘書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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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程序. 10.3.1 在採購任何物品時(如適用),申請者須確保過程為公正公平。除非獲得基金秘書處的同意,否則申請者須在進行有關採購時遵守以下程序在採購任何物品時(如適用),申請者須確保過程為公正公平。除非獲得基金秘書處的同意,否則申請者須在 進行有關採購時遵守以下程序:
(a) 如每次採購總額不多於港幣 50,000 元,則申請者須要求最少一家供應商或服務公司提交書面報價單;
(b) 如每次採購總額多於港幣 如每次採購總額超過港幣 50,000 元但不多於港幣 200,000 元,則申請者須要求最少兩家供應商或服務公司提交書面報價單;及
(c) 如每次採購總額多於港幣 如每次採購總額超過港幣 200,000 元,則申請者須要求最少三家供應商或服務公司提交書面報價單 上文第(a)至(c)分條所述的情況均須根據價低者 得的原則甄選供應商或服務公司(視乎情況而定)。如申請者非選用出價最低的供應商或服務公司,則須提出充分理據元,則申請者須要求最少三家供應商或服務公司提交書面報價單。 上文第(a)至(c)分條所述的情況均須根據價低者得的原則甄選供應商或服務公司(視乎情況而定)。申請者如未能提交所需報價單或非選取定價最低的合資格供應商或服務公司,須提出充分理據。
10.3.2 若申請者有意從某一供應商或服務公司採購物品或服務,須提交有關詳情,包括但不限於申請者與該供應商或服務公司的關係,以及不遵守上文第 10.3.1 條所述的公開採購程序的理據,供基金秘書處考慮。
10.3.3 在獲批項目完成或協議終止日期後的最少七年內,以較後者為準,申請者須保留與獲批項目有關的所有報價單,並應要求及時供基金秘書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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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程序. 10.3.1 在採購任何物品時(如適用),申請者須確保過程為公正公平。除非獲得基金秘書處的同意,否則申請者須在進行有關採購時遵守以下程序:
(a) 如每次採購總額不多於港幣 50,000 元,則申請者須要求最少一家供應商或服務公司提交書面報價單;
(b) 如每次採購總額多於港幣 50,000 元但不多於港幣 200,000 元,則申請者須要求最少兩家供應商或服務公司提交書面報價單;及
(c) 如每次採購總額多於港幣 200,000 元,則申請者須要求最少三家供應商或服務公司提交書面報價單 上文第(a)至(c)分條所述的情況均須根據價低者 得的原則甄選供應商或服務公司(視乎情況而定)。如申請者非選用出價最低的供應商或服務公司,則須提出充分理據元,則 申請者須要求最少三家供應商或服務公司提交書面報價單。 上文第(a)至(c)分條所述的情況均須根據價低者得的原則甄選供應商或服務公司(視乎情況而定)。如申請者非選用出價最低的供應商或服務公司,則須提出充分理據。
10.3.2 若申請者有意從某一供應商或服務公司採購物品或服務,須提交有關詳情,包括但不限於申請者與該供應商或服務公司的關係,以及不遵守上文第 10.3.1 條所述的公開採購程序的理據,供基金秘書處考慮。
10.3.3 在獲批項目完成或協議終止日期後的最少七年內,以較後者為準,申請者須保留與獲批項目有關的所有報價單,並應要求及時供基金秘書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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