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申請 样本条款

撤回申請. 7.5.1 申請者如欲撤回申請,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秘書處。申請者須在該書面通知起計的 30 個曆 日内將所有已發放的撥款連同下文第 11.3.2 條 所述的應計利息退還予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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