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 乙方工龄满一年,未婚,如乙方和其父亲、母亲都不居住在同一城市的,可每 4 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期,每次假期为 20天。 乙方工龄满一年且已婚,但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城市居住的,可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期,每次假期为 30 天。 探望父母假期和探望配偶假期在同一年,且乙方配偶和乙方父亲或母亲居住在同一个城市的,乙方只享有 30 天的探亲假。 以上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探亲假. 探亲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休假日,为连续休假。 工作人员工龄满 1 年,与配偶、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长期分居两地且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方可享受探亲假。 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探亲假 1 次,假期为 30 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 1 次,假期 为 20 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享受探亲假 1 次, 假期为 20 天。 工作人员申请探亲假应由综合办公室会签后报分管会领导批准。不扣休假期间的基本工资,不发休假当月的绩效奖和考勤奖。
探亲假. 不影响 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扣除探亲假间伙补、交补及通讯补助 丧假 不影响 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扣除当日伙补。
探亲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