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早 終 止 样本条款

提 早 終 止. 6.1 假如違約事件於任何時候發生及正在持續,本行可向你發出不超過 14 天的通知註明違約事件,就受影響或所有尚未完結的交易指定一個日子作為提早終止日期(而有關交易將於該指定日期終止)。 6.2 本行將以真誠態度釐定依據當時通行情況取代或提供每宗已終止交易的重要條款的經濟等值物而招致或實現或可能招致或實現的損失或收益及費用,其中包括支付餘款、交收項目及權利。 本行將於一個商業上屬合理之日子採用合理的商業程序釐定該等金額,並訂出商業上 屬合理的結果。 本行可視乎交易的類型、複雜程度或其他有關因素而定,對每宗不同的交易採用不同的估值方法。 本行可考慮任何相關的資料,其中包括源自本行內部的市場數據及資料,而沒有重覆: (a) 集資的費用; (b) 就本行終止或取得涉及對已終止交易的任何對冲安排而招致的任何合理損失、費用或收益。 所有金額將以美元或本行所合理選擇的另一種貨幣計算。 本行將按本行的現貨匯率換算另一種貨幣的金額。 (i) 於提早終止日期或之前應付但至該日為止尚未支付予涉及所有已終止交易的任何一方的金額及 (ii) 相當於需要於提早終止日期或之前交付但至該日為止尚未如是交付予涉及每宗已終止交易的任何一方的任何交付物品於原定交付日期之公平市值的金額(由本行合理釐定),連同按逾期利率計算自原定到期日(包括該日)起計至(但不包括)提早終止日期為止的利息。 6.3 本行將在合理可行情況下,於提早終止日期後盡快向你發出一份結單,其中以合理地詳盡列出有關計算及本行根據第 6.2 條計算後的任何應付款項。 該金額須於通知內列明的日子(即通知日期後至少 7 天)予以支付,連同其按逾期利率計算自提早終止日期(包括該日)起計至(但不包括)支付該金額當日為止(判決前或判決後)的利息。 6.4 訂約方同意根據第 6.2 條可追索金額為一項合理的事前估計損失而並非一項罰金。 該金額是針對日後各種風險的應付買賣損失及保障損失。 除《協議》另有規定外,任何一方將無權就該等損失追索任何額外的損害賠償。

Related to 提 早 終 止

  • 估值错误处理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和程序进行处理。 2. 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编制说明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除前述资格证明文件外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后应在此项下提交。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ノウハウの指定に当たっては、秘匿すべき期間を明示するものとする 前項の秘匿すべき期間は、甲乙協議の上、決定するものとし、原則として、本共同研究完了の翌日から起算して3年間とする。ただし、指定後において必要があるときは、甲乙協議の上、秘匿すべき期間を延長し、又は短縮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研究経費の負担)

  • 填表说明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关于联合体投标 若《投标邀请函》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1)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投标邀请函》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 (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在投标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合同项下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 (4) 下载招标文件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下载。 (5) 联合体投标的,应以主体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有),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打分内容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打分,不累加打分;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打分内容按主体方打分。 (7) 联合体中任意一方为中小企业的,该方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8)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 收益分配 指管理人在满足收益分配基准日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大于1元的情况下,定期或不定期将大于1元部分的收益进行全部或部分分配的行为。

  •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