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記存證券. 持有人可根據本存管協議的條款不時遞交香港預託證券以註銷,及要求將香港預託股份代表的記存證券轉讓至持有人名下,惟持有人只能要求撤回十(10)份香港預託證券或其倍數代表的股份,且要求撤回於東京證券交易所買賣的股份的持有人,必須在參與 JASDEC 運作的無紙化記賬結算系統的賬戶管理機構開設證券賬戶 ,所撤回的記存證券將存入該賬戶。就遞交任何香港預託證券以撤回以其為憑證的香港預託股份代表的記存證券而言,存管處可要求(「撤回指令」)(i)在該香港預託證券的空白處(或正式簽發的相關轉讓文據的空白處)作出適當背書,而存管處會根據持有人的書面指令撤回以該香港預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