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及分包 样本条款

轉包及分包. 1.廠商不得將契約轉包。廠商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 103 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轉包及分包. 1.廠商不得將契約轉包。廠商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 103 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本採購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公告之「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廠商不得以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為分包廠商。
轉包及分包. 1.廠商不得將契約轉包。廠商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轉包及分包. (一) 乙方不得將契約轉包。乙方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 103 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乙方之乙方為分包乙方。
轉包及分包. 機關業於招標文件標示屬於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得標廠商不得轉包。其經發現者,機關得依採購法第 66 條及契約規定 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另依採購法第 101 條至 103 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轉包及分包. 1.本契約之主要部分,(1)於投標廠商為雲端服務之原廠時,為雲端服務系 統之營運、供應、及受理並處理用戶之障礙申告;(2)於投標廠商為雲 端服務之代理廠商時,為雲端服務代理權之維持、並確保雲端服務系統 之營運與供應無虞,及受理並處理用戶之障礙申告。主要部份應由廠商 自行履行,不得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廠商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 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 103 條規定不得參 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本採購屬經 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公告之「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廠商不得以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為分包廠商。倘於契約期間,分包廠商之股權變動致成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廠商應立即更換該分包廠商,並以書面通知本局。
轉包及分包. 1、 廠商分包契約需報備於機關,或與機關另行議定。
轉包及分包. (一) 乙方不得將契約轉包。
轉包及分包. (一) 依採購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乙方不得將契約轉包。
轉包及分包. 廠商不得將契約轉包。廠商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機關得予審查。 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