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风险管理 样本条款

操作风险管理.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为防范操作风险,发行人通过建立授权和审批制度来界定不同部门的职责,并对前中后台实行岗位分离以减少不同职位间潜在的利益冲突。在业务流程上, 发行人租前初次尽职调查实行业务部门双人 A、B 角作业;对于评委要求复议的项目,由风险管理部进行独立的补充尽职调查,以形成岗位间和部门间的有效制衡。此外,发行人风险评审会的非常务委员由 ERP 系统随机抽取,并遵循回避原则。
操作风险管理. 公司持续健全和完善与公司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降低操作风险事件发生的频率,并将操作风险损失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促进各级机构业务经营依法合规,为公司业务经营发展提供健康的运营环境。 公司持续加强操作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建设。在公司治理层面,由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组成操作风险管理的领导、监督机构;在职能管理层面,由总行审计部、法律与合规部和总行相关部门以及分支机构共同组成多防线、矩阵式的操作风险管理架构。公司制定《兴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办法》,以贯彻落实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监管要求,建立完整的包含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及管理职责、政策、制度、程序、工具方法和系统在内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通过逐步提高公司资本管理能力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水平,将抵御风险的关口由资本管理体系前移至风险管理体系和内控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各项业务可持续稳健发展。该办法明确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角色定位、职责分工和管理内容,并明确操作风险管理策略和定义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控制/缓释、计量、报告等各项管理程序,以切实提高操作风险管理的专业化、精细化水平。 公司通过进一步完善操作风险治理、管理职责和管理制度、流程、工具、方法和系
操作风险管理. 本规则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 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及监管合规风险 (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为防范操作风险,发行人通过建立授权和审批制度来界定不同部门的职责, 发行人租前初次尽职调查实行业务部门双人A、B 角作业;对于评委要求复议的项目,由风险管理部进行独立的补充尽职调查,以形成岗位间和部门间的有效制衡。此外,发行人风险评审会的非常务委员由 ERP 系统随机抽取,并遵循回避原则。
操作风险管理. 操作风险是指内部运作程序、人员或系统使用不当或失败,或外来事件,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或商誉风险所引起的损失风险。由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框 架,是用来确保本集团内部的操作风险在确认、监督、管理和呈报的过程,是经由有组织、系统和统一的形式进行。 在管理和控制操作风险方面,此框架包括内控自我评估、风险事件管理、主要风险指标监测及风险定位程序的不同工具。风险事件,包括任何会影响本集团商誉的重大事件,都必须根据所设定特限提呈报告。具有预定升级触发的主要风险指标,是用来预先监测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 公司所面临的操作风险是指不完善或有缺陷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 公司综合运用标准化流程与制度体系,建立操作风险管理政策与操作风险识别标准。公司通过综合运用现场和非现场手段,采用审计、调查、测试、分析等方法,对公司操作风险的管理情况、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进行全面监测。公司采取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 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计算机系统控制、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理机制等建立操作风险的控制体系。

Related to 操作风险管理

  • 操作风险 产品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履约保证金 收取比例 5%,说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前,应向采购人提交履约 保证金;合同履约验收合格并办理资金结算后,采购人应退回履约保证金。

  • 验收要求 1期 验收合格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