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 付 撥 款 样本条款

支 付 撥 款. 7 .1 在 不 抵 觸 本 協 議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下 , 撥 款 會 按 資 助 人 所 定 的 付款 時 間 表 存 入 指 定 銀 行 帳 戶 。 7 .2 即 使 本 協 議 有 任 何 相 反 的 規 定 , 如 資 助 人 認 為 : (a ) 受 款 人 沒 有 或 相 當 可 能 不 會 按 建 議 書 進 行 計 劃 ; 或 (b ) 計 劃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由 資 助 人 批 准 的 撥 款 以 外 的 其 他 款 項 資 助 ; 或 (c ) 受 款 人 提 交 的 任 何 報 告 、 財 務 報 表 、 其 他 可 交 付 部 分 或 計 劃 材 料 , 或 根 據 本 協 議 進 行 的 項 目 及 活 動 , 未 能 達 到 資 助 人 滿 意 的 水 平 ; 或 (d ) 受 款 人 就 計 劃 及 / 或 核 准 預 算 向 資 助 人 陳 述 及 / 或 提 供 任 何 不 完 整 、 不 正 確 、 不 真 實 或 有 意 誤 導 資 助 人 的 數 據 、 事 實 或 資 料 , 則 資 助 人 有 權 不 支 付 撥 款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 如 發 生 上 文 (a ) 至 (d ) 款 所 列 任 何 違 規 情 況 而 無 法 作 出 補 償, 或 發 生 任 何 可 補 償 的 違 規 情 況, 但 受 款 人 在 第 2 條 訂 明 的 本 協 議 屆 滿 日 期 起 一 (1 ) 年 之 內 , 未 能 就 該 違 規 情 況 以 資 助 人 滿 意 的方 式 作 出 補 償 , 則 在 不 損 害 資 助 人 在 本 協 議 下 具 有 的 任 何 其他 權 利 或 補 償 的 原 則 下 , 資 助 人 有 權 撤 銷 根 據 本 條 而 暫 緩 支付 的 部 分 撥 款 ( 獲 資 助 人 按 個 別 情 況 核 准 者 除 外 ) 。 7 .3 為 免 生 疑 問 , 無 論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受 款 人 均 無 權 以 資 助 人 因任 何 原 因 而 遲 發 或 不 發 撥 款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為 理 由 , 向 資 助 人追 討 任 何 利 息 或 任 何 性 質 的 補 償 或 寬 免 。 7 .4 除 非 資 助 人 另 以 書 面 同 意 , 否 則 , 受 款 人 就 任 何 事 項 招 致 並非 列 於 建 議 書 內 的 任 何 開 支 , 均 須 由 受 款 人 自 行 承 擔 , 而 不得 動 用 撥 款 。 受 款 人 若 被 發 現 把 撥 款 的 任 何 部 分 運 用 或 使 用於 並 非 列 於 建 議 書 內 的 任 何 事 項 , 受 款 人 須 作 出 賠 償 並 把 須交 還 的 款 項 存 入 指 定 銀 行 帳 戶 ; 否 則 , 款 項 連 根 據 第 7 .5 條 計算 的 利 息 即 成 為 拖 欠 及 資 助 人 可 追 討 的 債 項 , 而 利 息 則 由 運用 或 使 用 該 筆 款 項 當 日 開 始 累 算 。 7 .5 在 本 協 議 第 7 .4 、 1 0. 3 、 10 . 5 、 15 . 2 及 1 7. 2 條 下 須 繳 付 的 任 何 利息 , 須 以 香 港 上 海 滙 豐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不 時 公 布 的 港 元 最 優 惠貸 款 年 利 率 加 5% 的 利 率 計 算 。 7 .6 在 計 劃 完 成 當 日 或 到 二 零 二 二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 以 較 早 者 為準 ) , 受 款 人 須 立 即 : (a ) 就 截 至 計 劃 完 成 日 或 二 零 二 二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 視 乎 何者 適 用 ) 用 於 計 劃 的 一 切 款 項 向 資 助 人 報 帳,並 提 交 詳 盡的 收 據 及 付 款 憑 單 正 本 , 以 證 明 有 關 開 支 。 任 何 赤 字 須 由 受 款 人 本 身 的 經 費 支 付 ; 以 及 (b ) 把 撥 款 的 所 有 未 用 餘 款 退 還 資 助 人 。 7 .7 在 不 損 害 第 28 條 的 一 般 性 原 則 下 , 資 助 人 可 追 討 根 據 本 協 議撥 款 的 所 有 未 用 餘 款 , 以 該 項 撥 款 的 未 用 餘 款 抵 銷 在 任 何 其他 資 助 / 撥 款 協 議 下 將 撥 予 同 一 受 款 人 的 資 助 或 撥 款 。 7 .8 在 不 損 害 第 28 條 的 一 般 性 原 則 下 , 資 助 人 可 追 討 根 據 任 何 其他 資 助 / 撥 款 協 議 撥 款 的 所 有 未 用 餘 款 , 以 本 協 議 的 撥 款 抵銷 該 筆 未 用 餘 款 。
支 付 撥 款. 7 . 1 在 不 抵 觸 本 協 議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下 , 撥 款 會 按 資 助 人 所 定 的 付款 時 間 表 存 入 指 定 銀 行 帳 戶 。 7 . 2 即 使 本 協 議 有 任 何 相 反 的 規 定 , 如 資 助 人 認 為 : ( a ) 受 款 人 沒 有 或 相 當 可 能 不 會 按 建 議 書 進 行 計 劃 ; 或 ( b ) 計 劃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由 資 助 人 批 准 的 撥 款 以 外 的 其 他 款項 資 助 ;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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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 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按照通用条件执行。

  • 风险控制措施 (1) 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控制投资风险,基金经理及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投资授权制度。 (2) 在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首先应由固定收益研究员提出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风险收益报告和投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投委会决定的资产配置计划和相应的投资权限,参考固定收益研究员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报告,充分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确定具体投资方案,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3) 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及交易对手风险控制等。 (4) 固定收益小组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密切跟踪影响基金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变化的各种因素,并在投资中进行相应操作,以规避信用风险的上升。 (5) 固定收益小组负责不断完善资产支持证券定价模型,并评估模型风险。密切跟踪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率变化的各种因素,并评估其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期收益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

  • 計の完了) 事業者は、本件施設の基本設計を完了した場合には、別紙5「提出書類一覧」に規定する基本設計図書を、本件施設の実施設計を完了した場合には同別紙に規定する 実施設計図書を、それぞれ速やかに市に提出して確認を受け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其他资质要求 合同包1( 政务云服务商采购):无

  •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签合同之日必须向甲方交合同履约保证金: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该款待乙方完全履行合同并结清水、电费及网费等的费用后,无息退回乙方;如乙方中途退租,则保证金归甲方。 2. 乙方承租后必须依法依规使用,不得从事违法的、损害甲方利益的或影响周边环境的活动。 3. 乙方如需对租赁物进行拆改的装修或将租赁物转让、转租,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4. 乙方承租后的所有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网费及一切税费等)均由乙方负责。需开门口的要甲方同意方可施工。 5. 乙方承租后,该厂房只能作 使用。 6. 甲方应在合同生效时将租赁物交给乙方,如租赁物存在瑕疵的,则甲方应明确告知乙方,如有其它财产的,双方应做明细的交接。 7. 租赁期满,如甲方继续出租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8. 租赁期间乙方进行装修融为一体的设施等不动产,期满无偿归甲方,乙方不得拆除。 9. 租赁期满或终止合同,乙方应将原好的租赁物交回甲方,如有损坏,乙方必须负责修理好,如乙方拒修,则甲方 不退保证金,其维修费用应由乙方负责。 10. 乙方如需要办理证照,甲方由协助办理义务,但办证费用由乙方负责,租期内乙方要按股份经济合作社规民约缴纳垃圾费、治安费。 11. 租赁期限内,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合同项目全部宗地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只退回已收的未履行期的租金给乙方,所得征地补偿费款地上物补偿款归甲方所 有。原厂房的水电由乙方自行报装,甲方可协助报装,但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12. 租期满的最后一个月,乙方必须在月底前将属于乙方的所有财物搬走,否则归甲方所有,厂房、厂房内的不动产归甲方所有。

  • 双方责任 9.1 双方指定现场收货及交货代表。 采购人收货代表: ,联系电话: 。 供应商交货代表: ,联系电话: 。 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确保设备顺利交接。 9.2 供应商应将设备按合同约定时间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经采购人指定收货代表和采购人项目所属其他 2 人及以上签字验收确认后有效。 9.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供应商不能按时交货,应在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报采购人,采购人视情况确定是否同意变更供货时间。如采购人不同意变更供货时间,可自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设备。采购人在自行采购和接收该违约部分设备时实际发生的所有额外费用和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从应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中扣除,采购人同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9.4 除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外,供应商提供的全部设备须采用国家、企业、行业标准要求包装,并同时满足方便所供设备长途及短途运输的要求,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等措施。 9.5 装箱单应注明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商、发货地、供应商、收货人、交货地、承运人等,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装卸警示标志。 9.6 供应商应对项目现场情况和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和通道限制的正常及临时规定有充分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要求延长或变更供货期限等。 9.7 供应商应提供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如果供应商是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生产厂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供应商还应向采购人提供生产厂商的销售代理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9.8 供应商运抵采购人指定现场的设备,交货单据上应详细列明当次供应设备的名称、品牌、产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数量、合计金额。 9.9 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采购人打开包装进行质量、性能等的检验时,发现质量问题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在三日内予以维修、更换或退货。 9.10 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材质报告(设备质量检验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以及按照项目竣工验收规定及采购人要求,提供所有相关符合要求的资料。 9.11 采购人、设计、相关内部监督单位审核供应商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并不减少供应商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 9.12 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包含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人。供应商即使向采购人发送了权利义务(包含债权、债务)转让通知书,供应商承诺该转让通知书对采购人不发生任何效力,供应商承担因其转让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9.13 当一方纳税人信息等关键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时,必须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14 采购人依据本合同(供应商纳税人相关信息)约定收款单位(供应商公司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 托管协议的效力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