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支付合約價格 Clause in Contracts

支付合約價格. 10.1 如承辦商按照合約妥為履行所有責任, 政府須按照價格附表所載的付款時間表向承辦商支付合約價格。 10.2 儘管合約條文另有規定, 除非政府以書面同意另作安排, 否則就提供予政府的任何服務而言, 政府沒有責任向承辦商支付任何合約價格除非及直到政府接受服務。服務一經接受, 政府須在三十(30 ) 天內向承辦商支付合約價格。 10.3 合約價格包括提供服務的所有收費。除第1 條所述的情況外, 除非合約另有明文規定, 否則承辦商不得以任何理由( 包括匯率波動) 調整合約價格。 10.4 如承辦商提出有效要約, 在合約期限內按政府的需求提供服務,承辦商與政府現確認並同意有效要約的代價為港幣一元, 由政府向承辦商支付( 如承辦商要求支付), 而承辦商作出不可撤銷的承諾,在整個合約期限內保持有效要約開放。 10.5 承辦商須就合約價格的任何付款, 向政府開立發票。承辦商每次提供服務, 均須將發票送至政府, 發票須註明提供的服務詳情( 包括單價)、訂單編號(如有)、應對服務支付的合約價格款額, 以及政府代表不時要求的其他資料。 10.6 儘管合約條文另有規定, 政府有權在以下情況下, 不予支付全部或部分合約價格及政府根據合約應支付承辦商的任何其他款項: (a) 承辦商未能遵守或履行合約任何條文; (b) 政府基於任何合理理由,對支付有關款項的責任有異議; (c) 政府有合理理由相信,承辦商當時或將來根據合約條文有法律責任賠償政府蒙受的損失或損害;或 (d) 根據任何適用法律, 政府須不予支付有關款項。 10.7 政府根據合約支付款項, 概不因承辦商違反合約而已經或可能產生的任何權利或訴訟因由, 或可獲得的任何補救對政府造成損害或構成任何性質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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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Service Agreement, 服務標準條款及條件, Service Agreement

支付合約價格. 10.1 如承辦商按照合約妥為履行所有責任, 政府須按照價格附表所載的付款時間表向承辦商支付合約價格11.1 如承辦商按照合約的所有條款及條件妥為和恰當履行所有責任並始終作出所有及任何抵銷、扣減或預扣,政府則須按照價格附表所載的付款時間表向承辦商支付合約價格10.2 儘管合約條文另有規定11.2 倘價格附表中訂明的付款時間表規定任何服務項目的合約價格須一筆過支付或分期支付,則除非政府另行書面同意,否則就付款時間表所述的一筆過支付或分期支付所涵蓋的的任何服務而言,除非且直至政府以書面形式接受有關服務除非政府以書面同意另作安排, 否則就提供予政府的任何服務而言, 政府沒有責任向承辦商支付任何合約價格除非及直到政府接受服務。服務一經接受, 政府須在三十(30 否則政府概無任何義務就有關服務向承辦商支付合約價格。政府須於收到發票日或書面接受有關服務日期後三十( 30) 天內向承辦商支付合約價格天內( 以較晚者為準) 向承辦商支付有關服務的合約價格10.3 合約價格包括提供服務的所有收費。除第1 條所述的情況外11.3 倘特別合約條款或合約的其他部分規定服務須在連續的帳單期內支付,政府應就每個帳單期提供的服務支付合約價格: (a) 在該帳單期結束後三十(30) 天內; 或 (b) 收到承辦商就該帳單期開立的發票( 已包括所有必要的扣減、抵銷及預扣)後三十( 30 )天內除非合約另有明文規定以較晚者為準及收到特別合約條款( 如有) 訂明同等款項的預繳款項保證書。 11.4 除非合約特別指明否則承辦商不得以任何理由( 包括匯率波動否則除合約價格外, 政府毋須向承辦商或合約項下的任何其他人士支付其他款項。除非合約另有明文規定, 否則承辦商須自行承擔成本與費用履行、遵從及遵守合約的所有條文及合約所訂責任。 11.5 在不損害上文第11. 4 條的原則下, 合約價格包含提供服務的所有收費(包括與同意有關的一切費用及收費) 。除非合約另有明文規定,否則承辦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匯率波動) 調整合約價格。 10.4 如承辦商提出有效要約11.6 如本合約構成有效要約,在訂單期限內按政府的需求提供服務,承辦商與政府現確認並同意有效要約的代價為港幣一( 1) 元在合約期限內按政府的需求提供服務,承辦商與政府現確認並同意有效要約的代價為港幣一元, 由政府向承辦商支付( 如承辦商要求支付), 而承辦商作出不可撤銷的承諾,在整個合約期限內保持有效要約開放由政府向承辦商支付(如承辦商要求支付),而承辦商作出不可撤銷的承諾,在整個訂單期限內保持有效要約開放10.5 承辦商須就合約價格的任何付款11.7 承辦商須就合約價格的任何付款,向政府開立發票。就已獲接受且應按上文第11.2 條規定的方式支付合約價格的服務提供而言向政府開立發票。承辦商每次提供服務承辦商須將發票送至政府均須將發票送至政府, 發票須註明提供的服務詳情發票須註明所提供的服務詳情包括單價)、訂單編號(如有)、應對服務支付的合約價格款額, 以及政府代表不時要求的其他資料包括單價)、( 如適用) 訂單編號( 如已發出訂單) 、計及所有適用扣減、抵銷及預扣後應就服務支付的合約價格款額,以及政府代表不時要求的其他資料10.6 儘管合約條文另有規定11.8 倘合約價格應按上文第11.2 條規定的方式分期支付,則除非 (a) 已提供價格附表中付款時間表指定該期的服務範圍且由政府以書面方式予以確認;及 (b) 發票須計及所有適用扣減、抵銷及預扣政府有權在以下情況下否則不得就合約價格的分期付款開立發票。 11.9 儘管合約條文另有規定,政府有權在以下情況下, 不予支付全部或部分合約價格及政府根據合約應支付承辦商的任何其他款項: (a) 承辦商未能遵守或履行合約任何條文承辦商未能遵守或履行任何合約條文; (b) 政府基於任何合理理由,對支付有關款項的責任有異議; (c) 政府有合理理由相信,承辦商當時或將來根據合約條文有法律責任賠償政府蒙受的損失或損害;或政府有合理理由相信,承辦商當時或將來根據合約條文負有法律責任賠償政府蒙受的損失或損害;或 (d) 根據任何適用法律根據任何稅務或其他適用法律法規政府須不予支付有關款項政府不予支付有關款項 10.7 政府根據合約支付款項, 概不因承辦商違反合約而已經或可能產生的任何權利或訴訟因由, 或可獲得的任何補救對政府造成損害或構成任何性質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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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標準條款及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