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分配金额的临时贷款 样本条款

收益分配金额的临时贷款. 如果: (a) 基金管理人决定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仅可从收益中支付;及 (b) 由于相关投资基金于相关会计结算日或中期会计结算日当日或之前可收取的收益尚未收取,因此相关投资基金账户的总净金额在做出任何必要拨备后不足以做出收益分配, 则: (i) 投资基金可借贷一笔相当于该差额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可予尽快偿还的款项;及 (ii) 当时就前述借款欠付的任何金额为该投资基金的一项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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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货方式 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 6.1.1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2 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3 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实施周期 5 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 6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 ×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3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乐市北京路支行

  • 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 この契約の履行に関して甲乙間で用いる言語は、日本語とする この契約書に定める金銭の支払に用いる通貨は、日本円とする。

  •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 附加条款 对于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执行的云服务协议(或等效的基础云协议),可用的条款 (xxxxx://xxx.xxx.xxx/acs) 将适用。

  • 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1.2%。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2%÷ 365 H 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 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 最高限价 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