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费. 指基金管理人可能有权根据第 19.1 条的条文享有的任何款项;
管理费. 指根据信托契约管理人可有权获得的任何款项。
管理费. 指根据第 19.1 款的规定,管理人可能有权收取的任何款项;
More Definitions of 管理费
管理费. 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第 20.2.1 款取得的任何金额;
管理费. 指根据信托契约管理人可有权获得的任何款项。 “管理人” 指在信托契约中被委任作为管理人的任何人, 或根据第 7 条当前被委任为管理人的上述任何人的继任人。 “市场” 对于任何投资而言, 指任何股票、商品或期货交易所或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 或世界各地的该等投资在或可在 其中交易的其他交易所或市场, 对于任何特别的投资而言, 包括世界各地的对该投资进行交易的负责协会, 依管理人之见可大致预见到将会为该等投资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市场, 在此情形中相关的投资应被视为一个在该协会构建的市场上交易的已获有效许可的主体。 “月” 指日历月。 “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包括基金收益, 无论该基金收益归于基金或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或(根据文义需要)依第 23 条确认的每一份额或相关基金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每一份额的资产净值。 “人”、“人士” 包括个人、企业、合资企业、公司、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或联邦、国家或其分支机构, 或任何政府或其机构。 “合格公司” 指满足下列条件而设立的法人团体: (i) 作为监管机构认可的一只集体投资计划的受托人或(视情况而定)管理人, (若需要)为监管机构所接受; 且 (ii) 对于一只根据该基金现时管限法律设立的集体投资计划, 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有资格作为该集体投资计划的受托人或(视情况而定)管理人。 “份额持有人登记册” 指在第 8.1 条中提及的份额的持有人的登记名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受托人可不时委任保管份额持有人登记册的人, 如未如此委任, 则指受托人。 “法规” 若基金受任何监管机构认可, 指监管机构不时颁布或发布的适用规则、法规或指引, 且遵守该等规则、法规或指引为维持该等基金认可所需, 但仅限于该等规则、法规 或指引未被该监管机构豁免, 或该监管机构已同意无需 再遵守。 “监管机构” 除相关信托契约另行指定外, 指香港证监会。 “收益性支出” 指第 27 条列出的所有开支, 该等开支由基金支付且不被记在资本项目下。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 按照不时修订之版本。
管理费. 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第25.1条规定有权获得的任何管理费;
管理费. 指应付给基金管理人的费用,载于本信托契约的第9.1条;
管理费. 指根据第 6.1 条,管理人有权收取的任何款项;
管理费. 之外 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 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管理费. 指作为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对价,由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的报酬。